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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6d

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就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

繁體: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就違規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Disciplinary Orders for Non-compliance

定义

指积金局在信纳受规管者没有遵从作业要求,或该人被裁定干犯《强积金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罪行时,可施加的撤销、暂时撤销、丧失资格、谴责或罚款等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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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施加制裁的权力专属积金局。前线监督负责日常查察与调查,积金局则是唯一可落下制裁的一方,并须把前线监督查案所得的材料,连同有关注册中介人递交的申述,一并纳入考虑后才作决定。

触发情形分两类,可动用的命令范围不同。若积金局信纳受规管者没有遵从作业要求,(i)至(iv)四类命令全部可用;若情形是该人已被法院定罪(罪名出自《强积金条例》或其下的附属法例),积金局只可作出(i)或(ii)类命令。

四类命令的内容:(i)对象是注册中介人,一条路径是撤销其强积金注册中介人身份,同时在积金局订定的一段期间内,令其不得再注册为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或以隶属某主事中介人的身份注册;另一条路径是只在一段期间内暂时撤销其注册。(ii)对象是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可撤销其出任负责人员的核准,并在指定期间内令其不得再获核准就某主事中介人担任负有指明责任的人员;或改为在一段期间内暂停该项核准。(iii)公开谴责或非公开谴责。(iv)命令缴付罚款,上限取两者中较大者:$10,000,000,或因没有遵从作业要求而获取的利润/避免损失款额的3倍。

受制裁者可就积金局的决定向上诉委员会上诉;除非公开谴责外,积金局有权向公众披露制裁详情,并须在中介人纪录册中保留过去5年的纪律制裁命令。

概念边界

纪律制裁属行政后果,与法院循公诉或简易程序判处的罚款及监禁分属两套,可以并存但不能互相取代。撤销与暂时撤销是二择其一的路径,不是叠加施加。第(i)类针对注册中介人身份,第(ii)类针对负责人员核准,对象不可互换。罚款上限中3倍的计算基数是所得利润或所免损失,不是营业额或佣金总额。因定罪而作出的制裁只限第(i)、(ii)类,不包括谴责与罚款。

案例

假设某附属中介人在推销注册计划时违反操守要求,前线监督查明后把资料送交积金局,该人亦已提交申述。积金局信纳其没有遵从作业要求,决定撤销其注册中介人身份,并在积金局订定的期间内令其不得重新登记从事受规管活动;同时命令公开谴责,并按第(iv)类命令罚款。罚款数额须在两个数字中取较高者:一是$10,000,000这个固定水平,二是他凭这次违规所赚利润或所省损失的3倍。如不服,他可由积金局把决定以书面通知他那天起算,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申诉。

常见考法

①罚款上限,考$10,000,000与3倍「以款额较大者为准」的表述;②因定罪而作出的制裁限于哪几类;③区分针对注册中介人与针对负责人员的命令内容;④公开谴责与非公开谴责在对外披露上的分别;⑤问谁有权施加制裁(积金局,而非前线监督);⑥多陈述组合题要求剔出不属于纪律制裁命令的选项,例如监禁。

易错

一是把罚款上限记成「取较小者」,或只记$10,000,000而遗漏3倍标准。二是忘记定罪情形下只能动用第(i)、(ii)类命令。三是误以为撤销与暂时撤销可以同时施加。四是把行政罚款当成刑事罚款,甚至误答积金局可判监禁。五是忽略非公开谴责不会向公众披露这一例外,以及纪录册只保留过去5年的制裁命令。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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