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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6b

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由前线监督调查怀疑违规个案

繁體: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由前線監督調查懷疑違規個案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Investigation by Frontline Regulators of Suspected Non-compliance

定义

指前线监督在有合理因由相信受规管者或前受规管者可能没有遵从作业要求时,指示调查员以书面要求指明的人交出纪录、回答问题或提供协助的查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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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调查是查察之后的「升级」手段。启动门槛是前线监督须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受规管者(或前受规管者)可能没有遵从某项作业要求,符合门槛后才可指示调查员进行调查。

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某指明的人做四件事:①交出是或可能攸关被调查事宜的纪录或文件,并就该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②到调查员席前或面前,回答关乎被调查事宜的任何问题;③回应关乎被调查事宜的任何书面问题;④向调查员提供与调查有关连的任何协助。关键词是「书面要求」,以及「是或可能攸关」这一较宽的关联标准。

「指明的人」有两类,这是本节最易被忽略的考点:第一类是前线监督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没有遵从作业要求的人,即被查究的对象本身;第二类是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攸关被调查事宜资料的纪录或文件的人,又或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资料的人。换言之,调查权可延伸至并非涉嫌违规的第三者。

调查完结后,前线监督并不作出制裁;积金局会考虑前线监督在调查期间所得的资料,以及有关注册中介人提交的申述,再全权决定是否施加纪律制裁。

概念边界

调查与查察的分界在于门槛与对象:查察不需怀疑、针对受规管者的营业地点与业务纪录;调查须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违规,且可书面要求第三者交出资料。调查也不等同纪律制裁程序:调查员没有撤销注册、谴责或罚款的权力,纪律制裁命令及其事前程序(书面通知与申述机会)属积金局。此外,处理投诉时的初步处理由积金局负责,转介后才由前线监督考虑是否展开调查。

案例

积金局接获一宗涉及强积金销售活动的投诉,初步处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违反操守要求,遂转介予该名附属中介人的前线监督。前线监督认为有合理因由相信该人可能没有遵从作业要求,于是指示调查员调查。调查员以书面要求该附属中介人交出有关销售面谈的纪录并作出解释,并要求其到调查员席前回答提问;同时因相信该人所属主事中介人的一名后勤员工管有相关客户文件,亦书面要求该员工交出文件。调查所得资料连同该中介人的申述,最终由积金局决定是否作出纪律制裁。

常见考法

①比较查察与调查的启动条件,问哪一项须「有合理因由相信」;②问调查员可否要求非违规嫌疑人的第三者交出文件(可以);③列出四项调查要求,掺入「进入营业地点」这类属于查察的动作作干扰项;④强调要求须以书面作出;⑤考谁作出制裁决定——答积金局而非前线监督。

易错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指明的人」窄化为被怀疑违规者本人,忘记管有相关纪录或资料的第三者同样可被要求。其次是忽略调查员的要求须以书面作出。再者,考生常误答前线监督可直接罚款或撤销注册;其实前线监督只负责监管与调查,纪律制裁由积金局全权决定。也有人把「可能攸关」误记为必须「确实攸关」。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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