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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6a

规管架构 · 监管及纪律制裁权力 — 由前线监督进行查察以监察合规情况

繁體:規管架構 ·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 由前線監督進行查察以監察合規情況Regulatory Framework ·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 Inspection by Frontline Regulators for Monitoring Compliance

定义

指受规管者的前线监督可指示查察员,依《强积金条例》第34ZR条进入营业地点、查阅并复制业务纪录及作出讯问,以查明该人是否遵从作业要求的日常合规监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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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是强积金中介人规管链条里的「例行体检」。《强积金条例》把监管与调查的前线工作交给前线监督,把纪律制裁的决定权留给积金局;查察正是前线监督手上最常用、门槛最低的一项权力。

启动条件很宽松:只要目的是查明某受规管者(或前受规管者)有没有遵从作业要求,前线监督就可以指示查察员行使第34ZR条的权力,不需要先怀疑对方违规。要留意对象包含「前受规管者」,即已经不再注册的人,也仍可被查察。

查察员可做四件事:①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受规管者的营业地点;②查阅其业务纪录;③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记录业务纪录的细节;④就业务纪录,或在其业务过程中进行、以及可能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向其作出讯问。四项的共同特点是围绕「营业地点+业务纪录+业务上的交易活动」展开。

这里所说的「作业要求」有明确定义:对注册中介人而言,是第34ZL条的操守要求,或积金局就其注册/隶属核准所施加的条件;对负责人员而言,是第34ZM条的操守要求,或积金局就其核准所施加的条件。考试常把这两组条文编号与身份配对出题。

概念边界

查察属于监察合规的常规手段,不以「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违规」为前提;一旦前线监督有此合理因由,便转入7.2.6b的调查程序,由调查员以书面要求交出文件、出席回答问题。查察也不是纪律制裁:查察员不能撤销注册、罚款或谴责,这些只能由积金局按7.2.6d作出。另外,查察权针对受规管者本人的营业地点与业务纪录,不像调查那样可延伸至第三方持有资料的人。

案例

某银行是主事中介人,其前线监督为金融管理专员。为例行监察销售强积金计划的合规情况,该前线监督指示查察员在办公时间内到该银行一处分行,查阅有关注册计划销售的业务纪录,并把若干销售文件复印存档,同时就某段时期内的销售活动向该主事中介人提出讯问。整个过程并不需要事先怀疑该行违规;若查察结果显示可能没有遵从操守要求,前线监督才会另行指示调查员展开调查,调查所得资料其后交由积金局考虑是否作出纪律制裁。

常见考法

①条文编号配对,问查察权出自第34ZR条;②列举四项查察权力,用「可/不可」的陈述组合让考生剔出不属于查察的动作(如罚款、撤销注册、要求第三者交文件);③辨析查察与调查的启动条件;④考「任何合理时间」「营业地点」「前受规管者」等限定词;⑤考作业要求的定义,把34ZL与34ZM分别对应注册中介人与负责人员。

易错

一是误以为查察须先有怀疑,其实「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没有遵从作业要求」是调查的门槛而非查察的门槛。二是漏了「前受规管者」同样可被查察。三是把查察员与调查员的权力混为一谈,误答查察员可书面要求任何人出席回答问题。四是把「作业要求」只理解为操守要求,忘记积金局就注册或核准施加的条件同样属于作业要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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