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架构 ·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汇报关乎附属中介人的改变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匯報關乎附屬中介人的改變Regulatory Framework · Other Requirements — Reporting of Changes in Relation to Subsidiary Intermediaries
定义
附属中介人在发生指定改变后七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通知积金局;无合理辩解而违反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50,000 元。
详解
附属中介人同样负有注册后的持续申报义务,须通报的情形也是四项:其一,本身的姓名或名称出现变动;其二,地址或任何联络资料有变;其三,与乙类受规管者身分相关的三种情况——取得该身分、在某行业监督处丧失该身分,或该身分被暂时撤销;其四,本人不再担任某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
程序上与主事中介人完全一致:事件发生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积金局。罚则也相同,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者即属犯罪,最高可罚款 50,000 元。
把两张清单摆在一起,差异就清楚了。附属中介人这边独有「姓名或名称改变」(个人可能因结婚、改名而变更);主事中介人那边独有「停止进行受规管活动」。资格类别上,附属中介人对应乙类受规管者,主事中介人对应甲类受规管者。负责人员一项的申报角度也刚好相反:主事中介人申报的是「我的负责人员不再负有指明责任」,附属中介人申报的是「我本人不再担任某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考试正是在这几处对称位置设干扰项。
概念边界
本项只涵盖附属中介人自身身分资料与资格的变动,不包括其所隶属的主事中介人一方的改变(那属于 7.2.5a)。它也不同于持续训练规定:未按时完成指明训练的后果是暂时撤销以至撤销注册,而不是 50,000 元罚款的刑事罪行。另外,同一名个人可能兼具附属中介人与负责人员两重身分,两种身分下的申报触发点要分开处理。
案例
陈女士是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个人附属中介人,同时获核准为该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她婚后改用夫姓,姓名出现变动,须在该项改变出现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其后公司改组,她卸下负责人员一职,但仍继续以附属中介人身分替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不再担任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本身就是须申报的改变,同样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知会积金局。若她以为人仍留在公司便无须申报而拖延数月,又提不出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50,000 元。
常见考法
①问附属中介人须申报哪些改变,选项混入「停止进行受规管活动」等主事中介人专属项;②考甲类/乙类受规管者与两类中介人的对应关系;③考七个工作日与 50,000 元两个数字;④情境题给一名兼任负责人员的附属中介人,问其卸任是否须通知积金局;⑤问违反申报义务的性质(刑事罪行,以「无合理辩解」为前提)。
易错
①误以为姓名变动只须告知所属主事中介人、由公司代报,其实法例直接要求附属中介人自行通知积金局;②把乙类写成甲类;③把「不再担任负责人员」当成只与主事中介人有关而漏报;④时限记成七个日历日或一个月;⑤把罚款金额与其他条文的罚则混起来。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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