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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2e

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就核准申请施加条件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就核准申請施加條件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Conditions Imposed on Approval of Application

定义

指积金局在为中介人注册或作出各项核准时,以及在注册或核准之后,均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并可修改或撤销该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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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条件权力见《强积金条例》第34X条,适用对象涵盖四种情形:为主事中介人注册、为附属中介人注册、核准附属中介人隶属主事中介人、核准某名个人作为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第34X(1)及(2)条)。

这项权力在时间上不限于核准当时。依第34X(3)条,积金局在已为有关的人或个人注册或予以核准之后,仍可就该注册及/或核准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而且依第34X(4)条,即使积金局先前已就同一注册或核准施加过条件,第34X(3)条的规定仍然适用,亦即可以再加条件。依第34X(5)条,积金局可修改或撤销其所施加的任何条件。

程序上有两项保障:其一,依第34X(6)条,凡施加、修改或撤销任何条件,积金局会以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其二,依第34X(7)条,若属施加或修改条件(注意不包括撤销),积金局会在上述通知中述明理由。考生要留意这两项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书面通知覆盖施加、修改、撤销三种动作,而述明理由只覆盖施加与修改两种。

与本项相关的救济安排,见有关注册及纪律制裁决定的上诉机制。

概念边界

施加条件属注册与核准环节的监管手段,不等同于纪律制裁命令——后者针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程序与依据另有规定。条件亦不限于首次核准时一次性设定,事后仍可加设、修改或撤销。撤销条件一项不附带述明理由的要求,这是与施加、修改的分界。

案例

某商业实体获积金局注册为主事中介人时,积金局认为有需要,于是依第34X(1)条在注册上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并依第34X(6)条以书面通知该实体,同时依第34X(7)条在通知中述明理由。其后营运情况有变,积金局依第34X(3)条就该注册再行施加条件——即使先前已施加过条件,依第34X(4)条仍可如此。再过一段时间,情况改善,积金局依第34X(5)条撤销其中一项条件,并以书面通知有关各方;由于属撤销而非施加或修改,通知无须述明理由。

常见考法

①可施加条件的四种注册/核准情形的列举;②事后施加条件的权力(34X(3))以及「已施加过仍可再施加」(34X(4));③书面通知与述明理由的适用差异;④34X各款编号与内容的配对;⑤情境题问积金局某一动作是否合法。

易错

易错一:以为条件只能在注册或核准当时一次过施加,忽略事后仍可加设。易错二:把述明理由的范围扩大到撤销条件,实际只适用于施加与修改。易错三:漏掉附属中介人注册与负责人员核准也在可施加条件之列,误以为只针对主事中介人。易错四:把施加条件与纪律制裁混为一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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