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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2b

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申請註冊為附屬中介人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Subsidiary Intermediary

定义

指个人或其他人士依《强积金条例》第34U(1)条向积金局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以便替其拟隶属的主事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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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附属中介人属乙类受规管者。积金局审批时须逐项信纳六点:一是申请人具备某行业监督的乙类身分,同时不属任何行业监督的甲类;二是申请前一年内,其乙类资格未因纪律理由被撤销(第34K(1)条);三是该资格现时并非处于暂时撤销状态(第34K(2)条);四是同一年期内,其注册中介人身分未遭积金局依第34ZW(3)(a)(i)条撤销;五是未被积金局依第34ZW(3)(a)(ii)条取消替拟隶属主事中介人办事的中介人资格;六是个人申请人另须在申请前一年内通过积金局指明的资格检定考试。

考试一项设有豁免:若申请前三年之内,此人曾有附属中介人注册而该注册已遭撤销,且撤销的原因(多于一次时只看最后那次)并非未达持续训练规定,便毋须再考。就第34U(4)(f)条而言,指明考试有两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职业训练局举办)及「强积金中介人考试」(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举办)。

乙类受规管者由三个行业监督各自界定:保监局一边是持牌长期业务代表、持牌长期业务个人保险代理和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理机构;金融管理专员一边是依《银行业条例》第20条登记从事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的有关人士,以及经第71C条同意、依第71D条出任注册机构主管人员并直接监督该等业务的人;证监会一边是依《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条获发牌进行第1或4类受规管活动的人。

程序上,第34U(2)条要求这份注册申请必须连同主事中介人依第34V(1)条提交的隶属核准申请一并递交。

概念边界

附属中介人不得同时是任何行业监督的甲类受规管者,这是与主事中介人的硬性分界。资格检定考试只针对个人申请人,机构类乙类受规管者(如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理机构)不适用。也须与7.2.2c区分:本项是申请人自身的注册(第34U(1)条),隶属核准则由主事中介人一方提出(第34V(1)条),两者程序与申请人身分都不同。

案例

某持牌长期业务个人保险代理打算替一家已注册的主事中介人销售强积金计划。他先在申请日期前一年之内考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合格,再依第34U(1)条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由于他是保监局的乙类受规管者而非任何行业监督的甲类受规管者,过去一年亦无乙类资格因纪律理由被撤销或被暂时撤销,符合准则。同时,拟隶属的主事中介人依第34V(1)条递交隶属核准申请。假如他在申请前三年内曾有附属中介人注册被撤销,而撤销原因与持续训练规定无关,则可免考。

常见考法

①乙类受规管者三边清单的辨析,尤其保监局下三种持牌身分;②资格检定考试「一年内合格」的时间要求及其豁免的两项条件;③两个指明考试与举办机构的配对;④第34K条与第34J条的对应关系;⑤情境题问某人是否需要重考。

易错

易错一:把豁免记成「三年内曾注册即可免考」,忽略必须是注册已被撤销、且撤销原因不是未遵守持续训练规定。易错二:以为所有附属中介人都要考试,忽略「如属个人」这一限定。易错三:混淆考试举办机构,把「强积金中介人考试」记成职业训练局举办。易错四:漏掉「但不是任何行业监督的甲类受规管者」这一否定条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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