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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1c

规管架构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 — 与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的罪行及罚款

繁體:規管架構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與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罪行及罰款Regulatory Framework ·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 Offence and Penalty Relating to Prohibitions

定义

违反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罪行与罚则,按自行进行、为他人以雇员/代理人/代表身分进行、以及擅用中介人称衔三种情形分级,罚款与监禁各异并设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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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级最重。任何人无合理辩解、亦未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而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受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如此行事,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可罚款5,000,000元及监禁七年,属持续罪行者按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罚100,000元;循简易程序定罪可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持续罪行每日另罚10,000元。

第二级针对替他人行事的人。若某人之所以违反禁止条文,是因为他以另一人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身分,为该另一人进行受规管活动或作此显示,则:循公诉程序定罪可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两年,持续罪行每日另罚20,000元;循简易程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持续罪行每日另罚2,000元。

第三级是称衔罪行。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关于称衔的禁止,即采用或使用主事中介人、附属中介人的称衔或某些相关称衔,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持续罪行每一日另罚2,000元。这一级只有罚款,没有监禁刑,也不分公诉与简易程序,是三级中最易记也最易被选项做手脚的一项。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刑事罪行与罚则,与积金局对注册中介人施加的纪律制裁命令是两条不同轨道,不可互相替代或混淆。罚则只在行为人「无合理辩解或没有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时才适用;落入第34ZM条例外范围者根本不构成罪行。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是在基本罚款之外另加,不是替代。称衔罪行不设监禁。

案例

假设某人并未注册为强积金中介人,却以「强积金顾问」名义为报酬替市民办理计划转移并收取佣金,长期持续经营。若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0元及监禁七年,并按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罚100,000元。若他同时在名片上印上「主事中介人」称衔,另触犯称衔罪行,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持续期间每日另罚2,000元。相对地,如他只是某公司的雇员,为雇主进行受规管活动,则适用较轻一级:公诉程序下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某一情形的最高罚款额或监禁年期;②把公诉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数字对调设成错项;③问持续罪行的每日附加罚款金额;④问哪一项罪行不设监禁(答案是称衔罪行);⑤情境题先判断行为属哪一级,再选对应罚则;⑥多陈述组合题,混入纪律制裁的内容测试考生能否区分刑责与纪律轨道。

易错

六组数字最易记混,建议按「自行进行>替他人进行>称衔」由重到轻串记,并记住公诉程序一律重于简易程序。常见失分点还有:漏记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是另加的;把称衔罪行也配上监禁;忽略「无合理辩解或没有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这一前提,以致把落入例外者也判为犯罪。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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