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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1b

规管架构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及例外情况

繁體:規管架構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及例外情況Regulatory Framework ·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 Prohibitions and Exceptions

定义

《强积金条例》第34ZL条设三层禁令: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不得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不得使用中介人名衔;另有主事/附属中介人身分及第34ZM(3)至(6)条共六类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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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34ZL条把禁令拆成三层。第(1)款管实际行为:不论是在自己的业务里、在受雇工作过程中,还是为了取得报酬,都不得从事受规管活动。第(2)款管对外表示:纵使未真正做成,只要向外显示自己在业务或受雇工作中、或为报酬从事此类活动,同样触犯。第(3)款管名衔:不得采用或使用主事中介人、附属中介人及其英文写法,也不得使用其他足以令人相信该人正在业务、受雇工作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称衔。

第一类例外来自正当身分。主事中介人在其本身业务过程中从事受规管活动或作相应表示,不受禁止;附属中介人则须先隶属某主事中介人,并以该主事中介人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身分行事,才获同样待遇。名衔上,主事中介人可用主事中介人的称衔,附属中介人可用附属中介人的称衔。

第二类例外见于第34ZM(3)至(6)条,共六种情形:①核准受托人、参与雇主或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是为履行条例本身所订的规定;②积金局为执行条例赋予的职能而行事;③律师、大律师或会计师,纯粹基于其执业身分而顺带发表受规管意见;④依《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核准受托人不在内),纯粹因履行职责而顺带给出意见;⑤透过一般公众可取阅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发表意见,或经公众可收看收听的电视、电台广播发表意见,但仅供订阅者取得的刊物不算在内;⑥公司向其全资附属公司、向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另一公司,或向该另一公司名下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受规管意见。

概念边界

例外只令禁止条文不适用,并不等于该人取得中介人身分,也不代表可以使用受规管的名衔。专业人士一类限定极严:须纯粹因执业身分而顺带发表意见,专门承接强积金推介便不在其中。刊物一类把仅供订阅者取得的出版物排除。公司之间一类限于全资控股链内: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母公司,以及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兄弟全资附属公司均在内,但持股未达全部的同系企业不获豁免。

案例

某会计师行替客户核数,客户顺带问应否把职业退休计划的权益转入强积金计划,会计师就此发表看法。他纯粹因以会计师身分执业而顺带给出意见,落入第34ZM条的例外,不构成违反禁令;但若该行另设部门专门向公众提供强积金转移建议并收取费用,已超出顺带的范围,须循注册途径处理。另一情形:甲公司就强积金供款安排向其全资附属公司、向持有甲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母公司,或向该母公司名下另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意见,均在例外之列;若对方只是母公司持股未达全部的同系企业,则不获豁免。

常见考法

①条款配对,问禁止使用名衔属第34ZL条第几款;②在选项中挑出不属于例外的情形;③专业人士例外的限定语,即须纯粹因执业身分而顺带发表;④刊物与广播例外里仅供订阅者取得的出版物被排除的细节;⑤公司之间例外的三种对象辨析;⑥情境判断,给出某人的具体行为问是否违反禁止规定。

易错

最常见是把例外读成获豁免后即可自由展业,忽略例外只覆盖特定场合的顺带行为。其次漏掉仅供订阅者取得的刊物被排除在外。第三是忘记附属中介人须先隶属某主事中介人,并以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身分行事才受保护。第四是把公司之间的例外只记成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遗漏同一全资母公司旗下的兄弟全资附属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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