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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7 供款目錄
3.7.3

供款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简体:供款 ·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Contributions · 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TVC)

定義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由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推出、須在自選強積金計劃另開專屬帳戶繳付、並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獲扣減的自願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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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資格方面,凡在強積金計劃持有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的成員,以及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都合資格在強積金計劃下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作出方式:合資格人士必須在自己挑選的強積金計劃開立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才可享受稅務扣減。除強制性供款外,只有繳進這個帳戶的款項才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扣減;換言之,成員把錢放進其他強積金帳戶的自願性供款,一概不能扣稅。這個安排相當靈活:帳戶持有人可隨時供款、金額不固定,也可隨時停止或修改供款指示。為方便報稅,成員在某個課稅年度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後,會收到該等供款的供款概要。

保存規定:由於這類供款的政策目的是鼓勵成員為退休多儲一筆,法例要求它遵守與強制性供款相同的保存規定,提取權益的細節按第 3.11 節處理。這一點與一般自願性供款很不同——後者的保存由計劃管限規則決定。

轉移安排: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可以轉移到另一個強積金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但必須在同一時間把原帳戶內的全部累算權益一筆過轉走,不容許只轉一部分。

概念邊界

與一般自願性供款的分界在於帳戶與稅務待遇:不開專屬帳戶、只把錢繳進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即使名義上是額外儲蓄,也不可扣稅,且保存規定不同。與強制性供款的分界在於並非法例強制要繳,但保存規定相同。轉移也不同於一般權益轉移:只能轉到另一計劃的同類帳戶,且必須全數一筆過,不得局部轉移。

案例

某成員受僱多年,在強積金計劃持有一個供款帳戶,另在舊僱主處留下一個個人帳戶。他想為退休多儲蓄並減輕稅負,於是自行挑選一間受託人的強積金計劃,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按自己現金流不定額地存入,其後因開支增加而隨時調整供款指示。報稅時,他憑收到的供款概要填表,在薪俸稅下申報扣減。兩年後他想換到另一間受託人的計劃,受託人提醒他:原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必須同一時間全數一筆過轉到新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不能只轉一半。

常見考法

①生效日期 2019 年 4 月 1 日與合資格人士(供款帳戶、個人帳戶持有人、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②是否必須另開專屬帳戶、繳進其他帳戶可否扣稅;③保存規定與強制性供款相同這一判斷題;④轉移是否容許局部轉移(不容許);⑤以情境判斷某筆款項可否在報稅時扣減。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把錢多繳進原有供款帳戶就能扣稅,其實必須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其次誤以為這類供款像一般自願性供款那樣可按計劃規則隨時提取,忽略它須遵守與強制性供款相同的保存規定。第三是以為可以把帳戶內部分權益轉走。第四是把扣稅上限與強制性供款的上限混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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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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