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 冷静期
繁體:投保 · 冷靜期Application · Cooling-Off Period
定义
冷静期是《冷静期指引》(指引29)为新造寿险保单设立的反悔机制,保单持有人可在21个历日内取消保单并取回保费。
详解
来由与适用对象:公众普遍担心寿险销售过于进取,令人在压力下买了并不想要或供不起的保单。保监局遂发出指引29,其权力来自《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33条,以及该局规管保险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职能。凡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以及在长期业务上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都要遵守。
覆盖与例外:原则上覆盖所有新订立的寿险保单,但团体保单,以及属条例附表1第2部类别G、类别H、类别I性质的保单不在其内。另有四类涉及现有保单的交易也不触发冷静期:为增加保额而多缴保费;按保单条款以抗通胀条文调升保额;在现有保单上加买附加保障;以及按条款行使转换权(例如把定期保单或定期附加保障转成终身寿险)。
起算与时限:期间是由保单(须附冷静期提示)或冷静期通知书送达保单持有人/其指定代表当日之后起算的21个历日,两者以先送达者为准;送达当天不计入,第21个历日若非工作天,则顺延纳入随后一个工作天。为使期间及时开始,保单与通知书都应在保单签发日起9个历日内送达;经中介人转交的,保险人须及早把保单交给中介人,中介人须尽合理努力在该限期内送出,限期尾日非工作天同样顺延。
退款:须直接向获授权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需交回保单。一般应退回全数(100%)已缴保费;属附表1第2部类别C的保单及整付保费保单,保险人可作市值调整,但只可按变现有关投资资产时可能的亏损计算,不得摊入签发保单的开支或佣金,且事前须在产品小册子披露并在客户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告知计算基准。
概念边界
冷静期只处理新造保单的取消权,不是保费到期未缴时的宽限期,也不是日后的退保。团体保单及类别G、H、I保单不受其保障;增加保额、抗通胀调升保额、加附加保障、行使转换权这四类现有保单交易不会重新开启冷静期。它规范的是取消权与相关告知、交付程序,至于转保是否恰当、须向客户作何比较说明,属另一份长期保单转保指引的范围。
案例
陈先生经持牌保险代理人投保一份终身寿险。签署投保申请书前,代理人已告知他冷静期内可取消保单及届满日期;申请书签署栏正上方亦印有冷静期陈述。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日起9个历日内把冷静期通知书直接寄予陈先生,代理人随后送上保单并附冷静期提示。由于通知书先到,21个历日由通知书送达翌日起算。期间未届满时,陈先生觉得供款吃力,直接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取消并交回保单。该保单既非类别C亦非整付保费,故获退回100%已缴保费;若他买的是整付保费保单,保险人便可按已披露的基准作市值调整后退款。
常见考法
①21个历日与9个历日两组数字及其起算、顺延规则;②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较早送达者」起算、送达当天不计;③适用例外(团体保单、类别G/H/I)与四类不适用交易;④退全数保费的原则,以及类别C保单和整付保费保单可作市值调整的例外与三项前提;⑤保险人与中介人各自的义务分工;⑥情境题判断取消是否仍在期内、可退多少。
易错
把起算日误当保单签发日或投保日;忘记送达当天不计入;把9个历日当成冷静期长度;以为一律退全数,漏了类别C与整付保费保单可作市值调整;误以为市值调整可摊入佣金或行政开支;以为口头告诉代理人即可取消,实须书面通知获授权保险人并交回保单;误以为加保额或行使转换权会重新开启冷静期。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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