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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2 投保目录
5.2.9

投保 · 《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繁體:投保 · 《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Application · Guidelin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GL30)

定义

保监局发出的《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要求保险人与持牌中介人在建议任何长期保险产品之前,先就客户的需要、财务状况、缴付保费的能力和意愿作出适当评估,并把建议建立在该评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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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为何要管:寿险合约年期长,客户一旦投保,资金会被长期锁住,流动性大受影响,所以必须先评估、后建议。指引30约束两类对象:经营长期保险业务或就该业务提供意见的获授权保险人;以及就长期业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

哪些新申请必须做:不论用甚么渠道分销,凡属《保险业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A的保单,以及类别C的保单,都要做。类别A之中有三种不必做:一是定期人寿保单;二是纯保障性质、不带高储蓄成分的保费回赠保单,或没有现金价值的可续保保单(例如保障住院现金、医疗、危疾、个人意外、残疾及长期护理这类风险的产品);三是团体保单。若在现有保单上加买附约或额外保障,处理方法与新保单相同。

豁免产品要四项条件同时具备:①产品是非分红储蓄型(期满时保证给付不少于已缴保费总额),或是万用寿险(任何时候的退保价值都不少于已缴保费总额);②由保险人或其持牌代理机构经数码渠道(例如网页、手机应用程式)直接售予客户;③销售之前及销售过程中都没有向客户提供建议;④在客户可以购买之前另作五项披露——保单目标、保单的类别及性质、目标保费金额与缴费期及保障期、就整个缴费期负担能力作出的显著警告、以及流动性风险的相关资料。

程序要求:上述例外以外的情况,双方都不可以选择不做分析,除非事先取得保监局同意(例如透过保险科技沙盒)。客户若拒绝披露资料,中介人须解释后果,且不得再向他建议任何保险产品。填妥的表格要由客户与中介人签署并注明日期,接受数码签署,自客户签署当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内向同一保险人或经同一中介人加购保单或保障,除非客户情况有重大变更,或加购会造成错配,否则不必重做。

概念边界

指引30管的是「建议之前有没有摸清客户」,与指引16、指引15所管的承保及销售整体流程、与利益说明文件所管的数字披露、与送赠礼品所管的不当影响,属于不同层面。以下不算错配:建议的保障水平或保障/利益期与分析结果有出入,但有恰当、良好及合理依据(例如受保险人的承保上限所限,或基于客户健康状况);建议产品的缴费期短于客户表明的目标缴费期。定期寿险、无现金价值的可续保保障型保单及团体保单,本身就不在须做分析之列。

案例

客户在表格上写明目标保费缴付期为10年,中介人却推介一份要终身缴费的产品,这是负担能力上的错配,保险人一般不应接受该申请;若确有合理理由仍要推介,中介人须向客户讲清楚错配在哪里、为何仍作此建议,并把解释内容记录在案,保险人也要在核保时检视该建议是否合理,按其管控措施处理后才可接受。另一情境:客户三个月前已签署财务需要分析表格,现在经同一中介人向同一保险人加买一份危疾附约,因为表格在12个月内仍然有效,客户情况亦无重大变更、不构成错配,所以毋须再做一次分析。

常见考法

①判断某张保单要不要做分析,例外三类(定期寿险、无现金价值可续保保障型保单、团体保单)是重点;②豁免产品四项条件齐不齐,尤其「数码渠道直销」加「全程不作建议」;③12个月有效期,以及期内免重做的两项例外;④错配的定义、处理步骤,以及哪些偏差不算错配;⑤经纪须另提供一家不同保险人的选择,以及其唯一例外;⑥投连产品要额外收集客户能否自行选择及管理投资选项。

易错

把12个月错记成保单年度或保费到期日;以为客户不肯提供资料时仍可凭经验推介,实际是一概不得建议;忘记加买附约要当新保单看待;把所有保障水平偏差都当成错配;混淆两条「提供选择」的规定(投连要同时介绍分红保单,经纪则要提供另一家保险人的方案);豁免产品四项条件缺一即须做分析,却只记住其中一两项。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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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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