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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2 投保目录
5.2.8

投保 · 《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

繁體:投保 ·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Application ·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 (GL16)

定义

保险业监管局依据《保险业条例》发出、适用于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指引,就由产品设计到售后监控的销售与承保行为订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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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①来源与适用:由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制订,制订时参考了国际保险监督联会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规管对象是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的获授权保险人,但类别C业务不在其内。在合适情况下,此指引应连同保监局或其他规管机构发出的相关守则、通函、指引一并理解。

②涵盖范围:产品怎样设计;销售时所提供资料是否充足清晰;有否作合适性评估;向客户提供的意见;酬劳结构是否恰当;持续监察;以及售后的监控。

③实现率与派息率的披露:销售分红(或有利润)保单或万用寿险保单的保险人,须在公司网站就每个近期有新保单发出的产品系列作出披露——分红保单披露非保证红利/英式红利实现率,万用寿险则披露过往派息率。某产品的实现率,是把「实际派发的非保证红利/英式红利」与销售当时「利益说明所述数额」相除,再取平均数。保险人同时要提醒客户,以往的红利派发纪录不能当作分红产品将来表现的指标。就此,保监局另订了清晰而统一的计算方法与披露方式。

④对分红业务的其他要求(详见5.2.7a、5.2.7d):保险人须有一项书面记录、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政策,涵盖股东与分红基金之间的盈余分配,以及保单持有人红利和其他由公司自由决定的利益的宣布,并在保监局要求时提交;获委任精算师须确保向客户展示的非保证回报有合理机会实现,并每年或更频密地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报告;宣布机制受保监局规管审查,保监局可要求保险人委任独立人士评估该政策有否被完整、一致、公平地执行;董事会最终负责解读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并就宣布作出决定。

概念边界

指引16规范的是获授权保险人承保长期保险业务时的产品与销售行为,并明确把类别C业务排除。它与《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分工不同:指引30除保险人外还直接规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重点是投保前对客户需要、财务状况及缴费能力与意愿的评估。指引16也不是偿付能力或牌照规则,其落点在资料披露、合适性、酬劳结构与售后监控。

案例

某保险人推出新一代分红储蓄产品系列。按指引16,设计阶段须由获委任精算师把关,确保对客户展示的非保证回报有合理机会实现;销售阶段须提供充足清晰的资料,包括高、低回报情景,并作合适性评估后才给出意见;公司的酬劳结构须恰当,避免造成不当销售诱因;产品推出后要持续监察并做售后监控。由于该系列近期已发出新保单,公司在网站上披露其非保证红利实现率,按实际派发红利与销售时利益说明所述数额之比取平均数计算,并加上提示:过往的红利派发纪录并非将来表现的指标。若该公司同时销售万用寿险,网站上披露的则是过往派息率。

常见考法

①发出机构与法律依据(保监局、《保险业条例》),以及制订时参考国际保险监督联会的核心原则;②适用对象与「类别C业务除外」这一例外;③涵盖范围的列举与辨认;④实现率的计算口径(实际派发数额比销售时利益说明所述数额,取平均);⑤分红保单对应实现率、万用寿险对应过往派息率的配对;⑥披露渠道为公司网站、对象是近期曾发出新保单的产品系列;⑦董事会、获委任精算师与保监局各自的角色。

易错

把实现率与过往派息率所对应的产品类别对调;漏掉「类别C业务除外」;把披露对象答成全部产品,而非近期曾发新单的产品系列;误以为国际保险监督联会是指引的发出机构;忽略「过往派发纪录不代表将来表现」的提醒义务;把指引16与财务需要分析的适用对象混为一谈——后者同时直接约束持牌保险中介人;另外,宣布红利的最终决策责任在董事会,不是精算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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