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 重要资料声明书 — 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
繁體:投保 · 重要資料聲明書 —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Application ·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
定义
保监局发出、供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遵守的《重要资料声明书——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用来提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件的客户在港投保长期保单时须考虑的因素和风险,以助其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详解
适用对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客户,经任何销售渠道就《保险业条例》所界定长期业务类别A、B、C、D、E或F的个人保单提交新的投保申请,都须签署声明书,客户不可以选择不签。若保单其后变更拥有权或获转让,而新的保单持有人或承让人持内地居民身份证件,同样要签。
份数怎样算:一份保单只需一份声明书。若基本计划是在声明书实施之后购买的,其后加买额外保障或附约不必再签;若基本计划早于实施日购得,保险人须尽力请求客户就该附约签署,万一联络不上或客户拒签,可把声明书连同为该附约签发的文件一并送交客户参阅,并保存送递记录以证明已依规办理。现有内地客户另买第二份寿险保单,须另签一份;同时向同一保险人买多于一份保单的,保险人可选择让客户在一份于顶部列出全部产品名称的声明书上签署,或每份产品各用一份。
格式与程序:声明书须是独立表格,若想并入其他销售点文件(例如投保申请书)作为独立部分,须事先与保监局商议;中介人要在销售时与客户逐项细读;保险人须完整采用订明的版本,但可就其产品的特定风险加入额外披露;所有问题要放在同一份表格或同一部分内,标题须清楚写明声明书全名;字体不得小于12号;客户须在每一页签名。保险人可自行制作英文本和繁体中文本,但给内地客户签署的必须是简体中文版本。已签署的副本须交给内地保单持有人,送交时间由保险人自定,但最迟不得迟于保单送递,可随保单一并交付。投连寿险客户须同时签署本声明书与投连寿险的重要资料声明书;原有为投连客户及需特别关顾客户而设的售后电话确认安排,不受影响。
概念边界
它是保监局要求的文件,并非投连寿险的销售文件,因此毋须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与保单利益说明、财务需要分析表格、冷静期通知书都是各自独立的文件。它只针对持内地居民身份证件的客户所购的个人长期保单,团体保单场景不适用。它也不影响另一项规定:保险人若没有独立程序去认证内地客户的身份证明及入境记录,经客户签署的投保申请书(连同确认销售过程在香港境内进行的声明)须于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人。
案例
一位持内地居民身份证件的客户在香港投保一份投连寿险。中介人须在销售时与他逐条细读简体中文版的声明书,客户在每一页签名,并另行签署投连寿险的重要资料声明书;保单签发后,一份已签署的声明书副本随保单一同送交客户。半年后该客户再向同一保险人另买一份寿险保单,须再签一份声明书;但若只是在这份新保单上加买附约,而基本计划已是在声明书实施后购得,则不必再签。
常见考法
①适用范围(类别A至F个人保单、持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任何渠道、不得回避、转让或变更拥有权后新持有人亦须签);②加买附约、第二份保单要不要另签;③格式细节,例如独立表格、逐页签名、字体不小于12号、签署版本须为简体中文;④已签副本最迟何时送交;⑤是否需要证监会批准;⑥投连客户要签哪两份文件。
易错
以为繁体或英文版都可以给内地客户签(签署版必须是简体中文);把逐页签名记成只在最后一页签;忘记保单转让或变更拥有权后新持有人也要签;把投保申请书须于7个工作日内交回的规定,与声明书副本最迟随保单送交的时限混为一谈;误以为投连客户只签投连那一份即可;也有人误记为该声明书须经证监会批准。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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