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 收据及保单生效
繁體:投保 · 收據及保單生效Application · Receipts and Policy Effectiveness
定义
指人寿保险中保险人签发的保费收据(承认已收到投保单及首期保费的书面证明)如何决定保障何时开始生效,主要分附条件与立约两类。
详解
要先记住一个反覆强调的原则:人寿保单一经生效,保险人便不能取消它。相比之下,非人寿保险的收据只是收到款项的通知,未必与起保日期相关(起保日可以早于收据、也可以是将来某日),而且非人寿保单通常设有条件容许必要时取消。
附条件保费收据:保险人同意保险自投保时即开始生效,但前提是事后确定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按标准条款具有可保性。由此产生两个结果:①若查明投保人只在另一计划、另一保费或另一保额下可保,则原提交的合约并非自投保日生效——技术上说要约未按原订条款获接受,须待双方同意修订条款后合约才开始;②若投保人在投保之后变得不可保甚至身故,只要能确定他在投保当时是可保的,仍受保障。
立约保费收据:也可能叫临时保险协议(TIA)或不附条件保费收据。特点是:①它本身是一份合约,独立于其后可能签发的保单;②保障由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并缴清保费之日开始;③不以事后证明可保为条件;④保障期最长只限指定日数,例如六十或九十天;⑤可在指定期最后一天前提早终止,包括由保险人退还保费之日、向申请人寄出终止通知书后的指定日数起、或由已签发保单的保障生效日起。
手册另注:非人寿保险有类似文件提供临时、不附条件但可取消的保障,称为暂保单(Cover Note),通常只保三十天,且未必以缴付保费为条件。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保障从哪一天开始」以及临时保障的效力,与冷静期讲的「保单持有人事后取消权」不同;也不同于交付保单这一送达环节。附条件与立约的分界在于是否以事后证明可保性为条件;暂保单是非人寿的对应物,不要拿来描述寿险。
案例
李女士投保寿险时缴付首期保费并取得一份附条件保费收据,其后未及签发保单便因意外身故。核保资料显示她在投保当日按标准条款可保,故保障自投保时起生效,理赔成立。若换成同事王先生,核保发现他只能以加费方式承保,即保险人只在不同保费下才接受,则原合约不自投保日生效,须待双方同意修订条款。假设王先生当初拿的是立约保费收据(例如订明最长九十天,属假设数字范围内的例子),则在该期限内即使可保性成疑仍受保障,直至保险人退还保费或所签发保单生效之日为止。
常见考法
①两类收据的核心分别(是否以事后可保性为条件);②立约收据的最长日数与三种提早终止情形;③附条件收据下投保人只在不同计划/保费/保额可保时的效果;④暂保单三十天与寿险收据的对比;⑤情境题给出投保后身故,问保障是否成立。
易错
把附条件保费收据当成「一定不生效」,其实只要投保当时按标准条款可保便自投保时生效;误以为立约收据可以无限期保障,忘了它有最长日数且可提早终止;把暂保单三十天套到寿险上;忽略立约收据本身是独立合约,不因日后签发保单而失去独立性。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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