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 收據及保單生效
简体:投保 · 收据及保单生效Application · Receipts and Policy Effectiveness
定義
指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簽發的保費收據(承認已收到投保單及首期保費的書面證明)如何決定保障何時開始生效,主要分附條件與立約兩類。
詳解
要先記住一個反覆強調的原則:人壽保單一經生效,保險人便不能取消它。相比之下,非人壽保險的收據只是收到款項的通知,未必與起保日期相關(起保日可以早於收據、也可以是將來某日),而且非人壽保單通常設有條件容許必要時取消。
附條件保費收據:保險人同意保險自投保時即開始生效,但前提是事後確定投保人在投保當時按標準條款具有可保性。由此產生兩個結果:①若查明投保人只在另一計劃、另一保費或另一保額下可保,則原提交的合約並非自投保日生效——技術上說要約未按原訂條款獲接受,須待雙方同意修訂條款後合約才開始;②若投保人在投保之後變得不可保甚至身故,只要能確定他在投保當時是可保的,仍受保障。
立約保費收據:也可能叫臨時保險協議(TIA)或不附條件保費收據。特點是:①它本身是一份合約,獨立於其後可能簽發的保單;②保障由投保人簽署投保單並繳清保費之日開始;③不以事後證明可保為條件;④保障期最長只限指定日數,例如六十或九十天;⑤可在指定期最後一天前提早終止,包括由保險人退還保費之日、向申請人寄出終止通知書後的指定日數起、或由已簽發保單的保障生效日起。
手冊另注:非人壽保險有類似文件提供臨時、不附條件但可取消的保障,稱為暫保單(Cover Note),通常只保三十天,且未必以繳付保費為條件。
概念邊界
這裡講的是「保障從哪一天開始」以及臨時保障的效力,與冷靜期講的「保單持有人事後取消權」不同;也不同於交付保單這一送達環節。附條件與立約的分界在於是否以事後證明可保性為條件;暫保單是非人壽的對應物,不要拿來描述壽險。
案例
李女士投保壽險時繳付首期保費並取得一份附條件保費收據,其後未及簽發保單便因意外身故。核保資料顯示她在投保當日按標準條款可保,故保障自投保時起生效,理賠成立。若換成同事王先生,核保發現他只能以加費方式承保,即保險人只在不同保費下才接受,則原合約不自投保日生效,須待雙方同意修訂條款。假設王先生當初拿的是立約保費收據(例如訂明最長九十天,屬假設數字範圍內的例子),則在該期限內即使可保性成疑仍受保障,直至保險人退還保費或所簽發保單生效之日為止。
常見考法
①兩類收據的核心分別(是否以事後可保性為條件);②立約收據的最長日數與三種提早終止情形;③附條件收據下投保人只在不同計劃/保費/保額可保時的效果;④暫保單三十天與壽險收據的對比;⑤情境題給出投保後身故,問保障是否成立。
易錯
把附條件保費收據當成「一定不生效」,其實只要投保當時按標準條款可保便自投保時生效;誤以為立約收據可以無限期保障,忘了它有最長日數且可提早終止;把暫保單三十天套到壽險上;忽略立約收據本身是獨立合約,不因日後簽發保單而失去獨立性。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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