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申请核准某名个人作为负责人员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申請核准某名個人作為負責人員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dividual as Responsible Officer
定义
指主事中介人或申请注册为主事中介人的公司,依《强积金条例》第34W(1)条请求积金局核准某名个人出任就其而负有指明责任的负责人员。
详解
负责人员是在主事中介人内部承担指明责任的个人。申请由主事中介人一方提出,对象只能是个人,机构不可以。
积金局须信纳四点才予核准:①此人已是隶属于申请人的附属中介人;②此人在申请人机构内握有足够权力,并且可取得充足的资源与支援,从而替申请人把指明责任履行起来;③申请前一年之内,其负责人员核准未遭积金局依第34ZW(4)(a)(i)条撤销;④积金局亦未依第34ZW(4)(a)(ii)条下令其丧失出任主事中介人负责人员的资格。
第①点把负责人员牢牢扣在附属中介人身分之上:未先注册为附属中介人并获核准隶属该主事中介人,便无从获核准为其负责人员。这也说明第34T(2)条为何要求主事中介人的注册申请随附配套申请——若由现有附属中介人出任,递交第34V(1)条与第34W(1)条两项申请;若由尚未注册者出任,则先依第34U(1)条申请注册,再补上第34V(1)条与第34W(1)条申请。
要留意第③④点所引的是第34ZW(4)(a)系列,专门针对负责人员核准的撤销与丧失资格,与注册中介人适用的第34ZW(3)(a)系列并不相同。核准后,依第34ZB(1)条,积金局会尽快把该主事中介人的前线监督,指派为此人在负责人员身分范围内的前线监督。
概念边界
负责人员并非第三类注册中介人,而是附属中介人身上叠加的一重核准身分;注册中介人只分主事与附属两类。与7.2.2c的分界在于:隶属核准解决归属,负责人员核准解决指明责任以及内部权限、资源支援是否足够。不具备附属中介人身分者,或纯属机构者,均不在本项适用范围。
案例
某保险公司正在申请注册为主事中介人,拟指定一名尚未注册的部门主管出任负责人员。依第34T(2)条,该主管先依第34U(1)条申请注册为附属中介人,公司再依第34V(1)条申请核准其隶属,最后依第34W(1)条申请核准其为负责人员。积金局审视后确认:该主管已隶属公司成为附属中介人;他在公司内握有足够权力,公司亦会配给所需资源与支援让他履行指明责任;过去一年其负责人员核准未被依第34ZW(4)(a)(i)条撤销;亦无依第34ZW(4)(a)(ii)条被下令丧失资格。四点齐备,获予核准。
常见考法
①四项核准条件的完整性与漏项;②「足够权限+充足资源和支援」这组要求的辨析;③第34ZW(4)(a)与第34ZW(3)(a)的条文对应;④负责人员必须先是隶属申请人的附属中介人这一前提;⑤第34T(2)条两条配套路径中34U、34V、34W的排列顺序。
易错
易错一:以为负责人员可由未注册的外部人士直接出任,忽略必须先成为隶属的附属中介人。易错二:把撤销条文记成34ZW(3)(a),实为34ZW(4)(a)。易错三:只记住权限一项而漏掉资源与支援。易错四:误以为负责人员是主事、附属之外的第三类注册中介人。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