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架构 · 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 — 受规管活动、关键决定、受规管意见及受规管者的定义
繁體:規管架構 ·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 受規管活動、關鍵決定、受規管意見及受規管者的定義Regulatory Framework ·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 Definition of Regulated Activity, Material Decision, Regulated Advice, and Regulated Person
定义
受规管活动指邀请、诱使或企图邀请诱使他人作出「关键决定」,或就关键决定提供「受规管意见」;关键决定涵盖十类强积金安排的决定。
详解
《强积金条例》禁止任何人在业务或受雇工作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在进行受规管活动,除非属例外情况。构成受规管活动有两条路径:其一是邀请或诱使另一人作出关键决定,包括企图邀请或诱使;其二是提供受规管意见。注意一项不属于受规管活动的情形:某人发出广告、邀请或文件,而该发出行为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5条认可,则不算进行受规管活动。
「关键决定」共十类,围绕加入、供款、转移、提取四条主线:①是否或何时申请加入某强积金计划或成为其成员;②是否或何时以雇主身分申请参与某计划;③是否或何时向某计划供款(含自愿性供款)或投资于某成分基金;④供款或投资的款额;⑤是否或何时把累算权益在计划之间、或在同一计划的成分基金之间转移;⑥上述转移的款额;⑦是否或何时把职业退休计划的权益转移至某强积金计划;⑧该项转移的权益款额;⑨是否或何时提出从某计划支付累算权益的申索;⑩该申索的款额。可归纳为「作不作、何时作、作多少」三类问题。
「受规管意见」的定义很简洁:就任何关键决定提供意见即属之。「受规管者」则指注册中介人,即主事中介人或附属中介人;以及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
概念边界
受规管活动看的是行为对象是否属十类关键决定,与是否实际促成交易无关——企图邀请或诱使已足够。就一般市场走势或基金表现闲谈,若不指向具体关键决定,则未必构成受规管意见。受规管者是身分概念,只包括注册中介人与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未获注册而违法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不因此成为受规管者。获证监会依第571章第105条认可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属不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情形。
案例
一名附属中介人到客户公司讲解,建议在职雇员把前雇主计划内的累算权益转入现职计划,并建议先转其中一部分;又提醒客户把每月自愿性供款额调高。这里至少触及三类关键决定:计划之间转移累算权益、转移的款额、供款的款额。他就这些事项发表意见,即属提供受规管意见,整个行为构成受规管活动。若他只是把一份已获证监会根据第571章第105条认可的宣传文件派发出去,仅此一项发出行为则不构成受规管活动。
常见考法
①要求从选项中挑出不属于关键决定的事项(例如与强积金无关的一般投资决定);②辨析「邀请或诱使」与「提供意见」两条路径,问某情境属哪一种;③问受规管者包括谁,常把参与雇主、核准受托人塞进选项;④考第571章第105条认可这一不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情形;⑤情境题给一段销售对话,问是否已构成受规管活动。
易错
一是漏掉「企图」二字,以为必须成功说服对方才算;二是忘记关键决定同时包含「是否」「何时」与「款额」三个层面,见到只谈金额就以为不算;三是把职业退休计划权益转入强积金计划这一项漏掉;四是把受规管者与「任何人」混淆——禁止条文约束所有人,受规管者只是特定身分群。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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