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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5a

规管架构 · 注册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汇报关乎主事中介人的改变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 匯報關乎主事中介人的改變Regulatory Framework · Other Requirements — Reporting of Changes in Relation to Principal Intermediaries

定义

主事中介人在发生指定改变后七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通知积金局;无合理辩解而违反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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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注册成为主事中介人并非一劳永逸,《强积金条例》要求它在若干情况出现后主动通报积金局。须通报的情形可归为四类:第一,它已停止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第二,其地址或任何联络资料出现变动;第三,与甲类受规管者身分有关的三种变化——新近取得该身分、在某行业监督处不再具备该身分,或该身分遭暂时撤销;第四,原本就该主事中介人负有指明责任的负责人员,已不再担任该角色。

时限与形式要一并记住:事件出现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知会积金局。起算点是改变发生之日,既不是中介人察觉之日,也不是按月或按季一并汇报。至于后果,若拿不出合理辩解而违反,即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可罚款 50,000 元;反过来说,能提出合理辩解的则不在此限。

手册另列一项独立的通知责任:主事中介人若打算收回早前给予的同意——即不再让某附属中介人隶属于自己、也不再让其代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负责知会积金局的是主事中介人本身,而非该名附属中介人。这一项与上述四类改变并列,出题人常借此考责任归属。

概念边界

本知识点只讲主事中介人一方的改变申报,与 7.2.5b 附属中介人的清单是两张表:主事中介人这张有「停止进行受规管活动」和甲类受规管者,没有「姓名或名称改变」。它属于注册后的持续要求,不同于 7.2.2a 的首次注册申请;违反的是申报义务,也不等同于 7.2.4 操守要求的违规。撤回隶属同意的通知责任在主事中介人身上。

案例

某保险公司是注册主事中介人,其负责人员原由营运总监出任。该总监月初调往集团其他岗位,不再就该主事中介人负有指明责任,公司须自这项改变出现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同月公司又把办事处由中环迁往观塘,联络电话一并更换,属地址及联络资料改变,同样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申报。若公司拖到季度末才一次过补报,又提不出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50,000 元。另一情境:公司决定不再让某名营业员代其进行受规管活动,拟撤回隶属同意,通知积金局的责任落在公司,而不在该营业员。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通知期限(七个工作日)与罚款金额(50,000 元);②给出四五项改变,问哪些须通知积金局,选项混入属于附属中介人清单的项目;③问违反的后果,干扰项放暂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等;④情境题问撤回隶属同意由谁通知;⑤多陈述组合题,要求判断「七个工作日」「书面」「无合理辩解」三个要素是否齐备。

易错

①把七个工作日记成七日,或与年费、周年申报表的「一个月」对调;②把甲类(主事中介人)与乙类(附属中介人)受规管者资格张冠李戴;③以为「姓名或名称改变」也在主事中介人这张清单内;④忽略「无合理辩解」这一前提,误以为迟报必然入罪;⑤把撤回隶属同意的通知责任错记到附属中介人头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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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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