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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7 章 › 7.2 规管架构目录
7.2.2c

规管架构 · 注册要求 — 申请核准某附属中介人隶属某主事中介人

繁體:規管架構 · 註冊要求 — 申請核准某附屬中介人隸屬某主事中介人Regulatory Framework ·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ttachment of a Subsidiary Intermediary to a Principal Intermediary

定义

指主事中介人或正在申请注册为主事中介人的人,依《强积金条例》第34V(1)条请求积金局核准另一人隶属自己、替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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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隶属核准处理的是「挂靠关系」:由主事中介人一方(包括尚在申请成为主事中介人的人,统称申请人)向积金局提出,请求核准某人成为替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发起申请的并不是附属中介人本人。

积金局须信纳三点才可核准:①申请人同意由该人担任替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②该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以代理人、代表的身分替申请人办事;③该人拥有乙类受规管者身分,而赋予这一身分的行业监督,正好就是申请人的前线监督。第三点等于要求两边的行业归属互相对得上。

这道核准在整个注册体系中居于枢纽位置:依第34U(2)条,附属中介人的注册申请必须随附第34V(1)条的隶属核准申请;依第34T(2)条,主事中介人的注册申请同样要随附第34V(1)条申请(连同第34W(1)条的负责人员核准申请)。而第34W(1)条核准负责人员的首个条件,就是该名个人已经是隶属于申请人的附属中介人,故隶属核准也是负责人员核准的前提。

核准之后随即触发监管归属:依第34ZA(1)条,积金局会尽快把该主事中介人的前线监督,同时指派为该附属中介人在此隶属身分范围内的前线监督。

概念边界

隶属核准不是注册,附属中介人的注册依第34U(1)条另行办理;本项只解决「谁替谁办事」的关系核准。与7.2.2d的分界在于:隶属解决身分归属,负责人员核准解决指明责任的承担,而且后者以前者成立为前提。申请人若与该人既无雇佣关系、也不是代理人或代表关系,即不符核准条件。

案例

某持牌长期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已注册为附属中介人,拟替一家受保监局监管的主事中介人(保险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该保险公司依第34V(1)条向积金局申请核准隶属。积金局审视后确认:公司同意由该机构替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该机构以公司代理人的身分办事;该机构是保监局的乙类受规管者,而保监局正是该公司的前线监督。三点齐备,积金局予以核准,并随即把保监局指派为该附属中介人在此身分范围内的前线监督。

常见考法

①三项核准条件的完整列举与漏项识别;②「乙类身分所属行业监督须是申请人的前线监督」这一配对条件的情境判断;③谁有权提出申请(主事中介人或其注册申请人,而非附属中介人本人);④第34V(1)条与34U(2)、34T(2)、34W(1)、34ZA(1)之间的串联。

易错

易错一:误以为隶属申请由附属中介人提出。易错二:忽略「受雇」之外还有「以代理人或代表身分行事」这一并列选项。易错三:忘记行业监督须与申请人的前线监督一致,误以为任何乙类受规管者都可隶属任何主事中介人。易错四:把隶属核准与附属中介人注册当成同一道程序。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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