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及罚则
繁體:制裁及罰則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定义
指强积金中介人失职或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时可能招致的制裁与惩罚,积金局把它分为由主事人依合约施加,以及由《强积金条例》以外的其他法例施加两个范畴。
详解
第一个范畴是主事人施加的制裁。主事人与中介人之间订有代理条款或其他合约,双方同意的制裁及罚则就写在合约里,性质属内部纪律处分,典型做法包括没收佣金、予以谴责等。它的依据是合约关系,力度与范围由双方约定,而不是由法例规定。
第二个范畴是《强积金条例》以外的其他法例。这类条例数目不少,手册没有逐条列举,只挑出《证券及期货条例》两条重点说明:
①第103条:除非有关宣传品已获证监会认可,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属获豁免之列,否则向公众发出涉及强积金计划以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广告,即构成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另可判监三年;假如罪行持续,还可按日另行罚款。
②第107条:若有人以欺诈方式、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失实陈述,从而诱使别人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把资金投入汇集投资基金,同样构成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一百万元,另可判监七年。
两条要对照记:103条管的是广告发布这一环,罚则较轻,并附带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107条管的是以失实陈述诱人入局,罚则明显加重,手册未提及每日罚款。103条的例外只有两种——获证监会认可,或依《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豁免,这一点是常考细节。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合约层面的内部处分与其他法例下的刑事罚则,不涵盖积金局依《强积金条例》作出的纪律制裁命令(撤销或暂时撤销注册、公开或非公开谴责、罚款等),那属于积金局的纪律制裁权力。主事人的没收佣金、谴责由双方合约支撑,与积金局的公开谴责性质不同,也不会载入中介人纪录册。第103、107条的执法依据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非《强积金条例》的条文。
案例
假设一名注册附属中介人为冲业绩,自行印制单张在商场向公众派发,内容推介某强积金计划及其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该单张既未获证监会认可,亦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获豁免的情形,这已可能触犯第103条,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罪行持续的话每日还可另加罚款。倘若他在销售过程中再以明知不实或罔顾实情的说法,诱使客户参加该计划,则可能另行触犯第107条,最高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七年。与此同时,其主事人也可依代理合约没收佣金并作出谴责,这属于合约层面的内部处分。
常见考法
①数字配对,把五十万/三年与一百万/七年跟第103、107条对调让考生挑错;②条文辨识,给出一段行为描述问触犯哪一条;③例外情形,问何时发出广告不构成第103条罪行;④分类题,问没收佣金属于哪个范畴;⑤细节题,问哪一条附带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⑥多陈述组合,把主事人制裁与积金局纪律制裁混在一组选项里。
易错
①两条的罚款额与监禁年期互换,或把每日另加罚款错挂到第107条;②误记第103、107条出自《强积金条例》;③忽略认可与豁免两项例外,答成任何广告一律违法;④把主事人依合约的没收佣金、谴责当成积金局作出的纪律制裁;⑤只记住「失实陈述」,漏掉必须是欺诈或罔顾实情,并且要有诱使他人参加或投资这一环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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