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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2 投保目錄
5.2.8

投保 ·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

简体:投保 · 《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Application ·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 (GL16)

定義

保險業監管局依據《保險業條例》發出、適用於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的獲授權保險人的指引,就由產品設計到售後監控的銷售與承保行為訂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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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①來源與適用:由保監局依據《保險業條例》制訂,制訂時參考了國際保險監督聯會頒布的《保險核心原則、標準、指引和評估方法》。規管對象是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的獲授權保險人,但類別C業務不在其內。在合適情況下,此指引應連同保監局或其他規管機構發出的相關守則、通函、指引一併理解。

②涵蓋範圍:產品怎樣設計;銷售時所提供資料是否充足清晰;有否作合適性評估;向客戶提供的意見;酬勞結構是否恰當;持續監察;以及售後的監控。

③實現率與派息率的披露:銷售分紅(或有利潤)保單或萬用壽險保單的保險人,須在公司網站就每個近期有新保單發出的產品系列作出披露——分紅保單披露非保證紅利/英式紅利實現率,萬用壽險則披露過往派息率。某產品的實現率,是把「實際派發的非保證紅利/英式紅利」與銷售當時「利益說明所述數額」相除,再取平均數。保險人同時要提醒客戶,以往的紅利派發紀錄不能當作分紅產品將來表現的指標。就此,保監局另訂了清晰而統一的計算方法與披露方式。

④對分紅業務的其他要求(詳見5.2.7a、5.2.7d):保險人須有一項書面記錄、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政策,涵蓋股東與分紅基金之間的盈餘分配,以及保單持有人紅利和其他由公司自由決定的利益的宣布,並在保監局要求時提交;獲委任精算師須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有合理機會實現,並每年或更頻密地向董事會提交建議報告;宣布機制受保監局規管審查,保監局可要求保險人委任獨立人士評估該政策有否被完整、一致、公平地執行;董事會最終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並就宣布作出決定。

概念邊界

指引16規範的是獲授權保險人承保長期保險業務時的產品與銷售行為,並明確把類別C業務排除。它與《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分工不同:指引30除保險人外還直接規管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重點是投保前對客戶需要、財務狀況及繳費能力與意願的評估。指引16也不是償付能力或牌照規則,其落點在資料披露、合適性、酬勞結構與售後監控。

案例

某保險人推出新一代分紅儲蓄產品系列。按指引16,設計階段須由獲委任精算師把關,確保對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有合理機會實現;銷售階段須提供充足清晰的資料,包括高、低回報情景,並作合適性評估後才給出意見;公司的酬勞結構須恰當,避免造成不當銷售誘因;產品推出後要持續監察並做售後監控。由於該系列近期已發出新保單,公司在網站上披露其非保證紅利實現率,按實際派發紅利與銷售時利益說明所述數額之比取平均數計算,並加上提示:過往的紅利派發紀錄並非將來表現的指標。若該公司同時銷售萬用壽險,網站上披露的則是過往派息率。

常見考法

①發出機構與法律依據(保監局、《保險業條例》),以及制訂時參考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核心原則;②適用對象與「類別C業務除外」這一例外;③涵蓋範圍的列舉與辨認;④實現率的計算口徑(實際派發數額比銷售時利益說明所述數額,取平均);⑤分紅保單對應實現率、萬用壽險對應過往派息率的配對;⑥披露渠道為公司網站、對象是近期曾發出新保單的產品系列;⑦董事會、獲委任精算師與保監局各自的角色。

易錯

把實現率與過往派息率所對應的產品類別對調;漏掉「類別C業務除外」;把披露對象答成全部產品,而非近期曾發新單的產品系列;誤以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是指引的發出機構;忽略「過往派發紀錄不代表將來表現」的提醒義務;把指引16與財務需要分析的適用對象混為一談——後者同時直接約束持牌保險中介人;另外,宣布紅利的最終決策責任在董事會,不是精算師。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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