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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2 投保目錄
5.2.9

投保 · 《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简体:投保 · 《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Application · Guidelin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GL30)

定義

保監局發出的《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要求保險人與持牌中介人在建議任何長期保險產品之前,先就客戶的需要、財務狀況、繳付保費的能力和意願作出適當評估,並把建議建立在該評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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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為何要管:壽險合約年期長,客戶一旦投保,資金會被長期鎖住,流動性大受影響,所以必須先評估、後建議。指引30約束兩類對象:經營長期保險業務或就該業務提供意見的獲授權保險人;以及就長期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哪些新申請必須做:不論用甚麼渠道分銷,凡屬《保險業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A的保單,以及類別C的保單,都要做。類別A之中有三種不必做:一是定期人壽保單;二是純保障性質、不帶高儲蓄成分的保費回贈保單,或沒有現金價值的可續保保單(例如保障住院現金、醫療、危疾、個人意外、殘疾及長期護理這類風險的產品);三是團體保單。若在現有保單上加買附約或額外保障,處理方法與新保單相同。

豁免產品要四項條件同時具備:①產品是非分紅儲蓄型(期滿時保證給付不少於已繳保費總額),或是萬用壽險(任何時候的退保價值都不少於已繳保費總額);②由保險人或其持牌代理機構經數碼渠道(例如網頁、手機應用程式)直接售予客戶;③銷售之前及銷售過程中都沒有向客戶提供建議;④在客戶可以購買之前另作五項披露——保單目標、保單的類別及性質、目標保費金額與繳費期及保障期、就整個繳費期負擔能力作出的顯著警告、以及流動性風險的相關資料。

程序要求:上述例外以外的情況,雙方都不可以選擇不做分析,除非事先取得保監局同意(例如透過保險科技沙盒)。客戶若拒絕披露資料,中介人須解釋後果,且不得再向他建議任何保險產品。填妥的表格要由客戶與中介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接受數碼簽署,自客戶簽署當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期內向同一保險人或經同一中介人加購保單或保障,除非客戶情況有重大變更,或加購會造成錯配,否則不必重做。

概念邊界

指引30管的是「建議之前有沒有摸清客戶」,與指引16、指引15所管的承保及銷售整體流程、與利益說明文件所管的數字披露、與送贈禮品所管的不當影響,屬於不同層面。以下不算錯配:建議的保障水平或保障/利益期與分析結果有出入,但有恰當、良好及合理依據(例如受保險人的承保上限所限,或基於客戶健康狀況);建議產品的繳費期短於客戶表明的目標繳費期。定期壽險、無現金價值的可續保保障型保單及團體保單,本身就不在須做分析之列。

案例

客戶在表格上寫明目標保費繳付期為10年,中介人卻推介一份要終身繳費的產品,這是負擔能力上的錯配,保險人一般不應接受該申請;若確有合理理由仍要推介,中介人須向客戶講清楚錯配在哪裡、為何仍作此建議,並把解釋內容記錄在案,保險人也要在核保時檢視該建議是否合理,按其管控措施處理後才可接受。另一情境:客戶三個月前已簽署財務需要分析表格,現在經同一中介人向同一保險人加買一份危疾附約,因為表格在12個月內仍然有效,客戶情況亦無重大變更、不構成錯配,所以毋須再做一次分析。

常見考法

①判斷某張保單要不要做分析,例外三類(定期壽險、無現金價值可續保保障型保單、團體保單)是重點;②豁免產品四項條件齊不齊,尤其「數碼渠道直銷」加「全程不作建議」;③12個月有效期,以及期內免重做的兩項例外;④錯配的定義、處理步驟,以及哪些偏差不算錯配;⑤經紀須另提供一家不同保險人的選擇,以及其唯一例外;⑥投連產品要額外收集客戶能否自行選擇及管理投資選項。

易錯

把12個月錯記成保單年度或保費到期日;以為客戶不肯提供資料時仍可憑經驗推介,實際是一概不得建議;忘記加買附約要當新保單看待;把所有保障水平偏差都當成錯配;混淆兩條「提供選擇」的規定(投連要同時介紹分紅保單,經紀則要提供另一家保險人的方案);豁免產品四項條件缺一即須做分析,卻只記住其中一兩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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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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