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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2 投保目錄
5.2.6

投保 · 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

简体:投保 · 长期保险保单利益说明Application · Benefit Illustrations for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定義

指保監局依《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133條訂立的《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指引》(指引28),為向潛在及現有保單持有人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訂下最低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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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適用範圍:指引28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涵蓋三類文件——銷售時利益說明、補充利益說明、有效利益說明。凡具現金價值的人壽保單都必須遵從(團體保單除外);具可退款特點的個人保單亦視為具現金價值的保單。三類保單可由保險人自行選擇是否發出有效利益說明:①減額清繳及展期保險保單(其未來紅利與可支取現金權益已作廢、存款賬戶按保證利率累積);②非分紅保單;③投連壽險保單(條例附表1第2部類別C)。

一般原則:銷售時的利益說明最低限度須載有指引28附錄標準說明的資料;保險人須確保資料充足、準確、清晰、不誤導。有效利益說明須按保單持有人現時已選的保單選項(如提取、保費抵銷、增加投保額)、最新精算假設及保險人對市場展望的現行看法編製,自進行預測的保單年度開始,並考慮已屆年齡、現時保額等最新狀況。銷售時的說明須由客戶簽署聲明(數碼簽署可接受);補充利益說明是否要簽由保險人選擇;有效利益說明無須客戶簽署。

時間要求:銷售時的說明須在潛在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之前供其審閱及簽署;保單發出後須最少每年一次提供有效利益說明(可選擇性提供者除外)。文件須反映個別客戶詳情(年齡、性別、吸煙習慣等),不得用通用樣本;須與其他預售文件同一語言,並按要求提供中英文本。格式上「繳付保費總額」欄須在利益款項欄之前,退保發還金額須在身故賠償額之前;不得以粗體、下劃線、特別顏色或字體大小突出非保證數字。

概念邊界

利益說明是產品數字層面的披露文件,不同於《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對客戶需要的分析,也不同於指引27下的轉保披露。它規管的是文件內容與格式,不是核保決定。團體保單不在其規定之內;類別C的投連壽險雖適用指引28並有附件I的具體規定,但可豁免發出有效利益說明。附加保障的利益說明是否提供由保險人選擇,不屬強制項目。

案例

某客戶在網上投購一份具現金價值的儲蓄型壽險。由於屬非親身分銷渠道,保險人在銷售過程中提供了主要產品特點解說文件,客戶在網上購買流程中須確認已審閱利益說明文件,並在交付保單時一併把該文件寄給客戶,客戶即被視為已簽署該文件。保單發出後,保險人每年向他提供一份有效利益說明,按其已選擇的提取選項及最新精算假設,自當年保單年度起重新預測。第五年他申請保單抵押貸款,保險人同時發出提醒通知,說明貸款額超逾退保價值會引致失效風險及按現時假設推算的失效時間(以年計),並告知他有權要求更新預測。

常見考法

①指引28的法律依據(條例第133條)與發出機構;②適用與豁免——團體保單除外、三類保單可選擇是否發出有效利益說明;③三類說明文件的名稱與簽署要求(有效利益說明無須簽署);④時間點——簽署申請書之前、最少每年一次;⑤格式細節——保費總額欄在前、退保發還金額在身故賠償額之前、不得突出非保證數字;⑥非親身銷售視為已簽署的三項條件,常以多陳述組合題出現。

易錯

易錯一:把「無須簽署」的對象記錯,正確是有效利益說明無須客戶簽署,銷售時的必須簽,補充的可選。易錯二:以為所有保單都須每年發有效利益說明,忽略減額清繳/展期、非分紅、投連壽險三類可選。易錯三:把「具可退款特點的個人保單」當作不屬具現金價值保單。易錯四:誤以為可以用粗體強調非保證利益以吸引客戶,實為明文禁止。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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