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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4 雇主的主要责任目录
3.14.1

雇主的主要责任 · 没有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雇主

繁體:僱主的主要責任 · 沒有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僱主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 Employers Who Are Not Exempt from MPFSO

定义

指未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雇主,须为所有并非获豁免人士的有关雇员安排参加注册强积金计划,并承担选计划、登记、计算、扣款、供款、报送资料及提供供款记录等一系列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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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责任链可按流程记:①先在市场上选取一个或多个强积金计划,或安排设立雇主营办计划;②在条例订明的时限内,安排所有受涵盖的有关雇员登记参加计划;③就每段供款期,逐名雇员计算其有关入息与应付供款额;④从雇员入息中扣除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并以雇主本身的资金作出雇主强制性供款;⑤确保在订明的供款日或之前把强制性供款交付计划受托人。

后段是资料责任:⑥向「积金易」平台提供付款结算书或供款资料,列出有关雇员的相关详情、有关入息及供款额,行业计划下的临时雇员不在此列;⑦在一个月内最后一次支付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每名有关雇员(行业计划临时雇员除外)发出每月供款记录,内容包括该月的有关入息、雇主所付供款额、从雇员入息中扣除的供款额,以及向受托人付款的日期。

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注脚:供款责任并不因为雇主没有替雇员办妥登记而消失。即使雇主未按规定安排登记,仍须确保雇主与雇员两边的强制性供款都作出;这些供款要缴付予积金局,再由积金局转付到适当的强积金计划,作为该雇员的权益。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未获豁免雇主的持续性行政与供款责任,前提是雇员并非获豁免人士;若雇员属获豁免人士,则无须安排其参加计划。它不同于供款计算规则本身(入息上下限、供款期与供款日等属供款章节),也不同于雇员离职时的通知责任;供款欠缴后的追讨与执法后果亦另有章节处理。

案例

一家新开设的香港小型公司聘用数名全职雇员,雇主先在市场上挑选一个强积金计划,并在订明时限内安排各名有关雇员登记。其后每个供款期,雇主逐一计算各人的有关入息与供款额,从薪金中扣起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另以公司资金付出雇主部分,并于订明的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托人,同时向「积金易」平台提交付款结算书。若因人手问题未能及时办妥登记手续,雇主仍不可停止供款,须把雇主及雇员的强制性供款缴予积金局,由积金局转入适当计划记在雇员名下;并在该月最后一次供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每名雇员发出该月的供款记录。

常见考法

①数字题,问每月供款记录须在最后一次供款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发出(七个工作日);②问未办妥登记时供款该交给谁(积金局,再转付计划);③问哪些雇员可不列入付款结算书或不获发供款记录(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④问每月供款记录须载明哪些项目;⑤多陈述组合,把雇主责任与受托人责任混排要求辨认。

易错

一是误以为未替雇员登记就不必供款,实际上供款责任独立存在,只是改为缴予积金局。二是把七个工作日的起算点记成月底或发薪日,正确起点是该月内最后一次支付供款之后。三是漏记「行业计划临时雇员」这一例外,误以为所有雇员都要收到供款记录及列入结算书。四是忘记雇主强制性供款须用雇主自己的资金,不可从雇员入息中扣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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