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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6 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及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目录
3.6.1

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及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 雇主的责任

繁體: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及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僱主的責任Registration with the eMPF Platform and Enrolment into MPF Schemes · Duties of Employers

定义

指雇主在「积金易」平台注册使用电子服务,并在法例订明的特准限期内,为受强积金制度涵盖的有关雇员办理登记参加其所参与的强积金计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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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层是平台层面。雇主可以在「积金易」平台注册,透过平台取得电子服务,包括替雇员办理登记参加计划、作出供款等。平台同时让雇主随时按其认为合适的时机更换受托人及所参与的计划,法例并没有为更换时间设限。

第二层是登记时限,这是考试最爱切入的地方,要分两类人记:①一般有关雇员(临时雇员以外):持续受雇满 60 日或以上者受强积金制度涵盖,雇主须在特准限期终结前替其登记,而该特准限期就是受雇后的首 60 日;②临时雇员:不论受雇期有多长、有多短,雇主一律须在特准限期内替其登记,而临时雇员的特准限期只有受雇后首 10 日。换言之,临时雇员并没有「做够 60 日才处理」这回事。

第三层是两个前提。其一,只有「有关雇员」才落入涵盖范围,若该人属获豁免人士(例如受法定退休金及公积金计划保障的公务员、津贴或补助学校教员、来港工作不超过 13 个月的海外人士、获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驻港欧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雇员、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等),则不在此列;但上述部分类别人士若另有来自其他受雇或自雇工作的入息,该笔入息未必同样获豁免。其二,「雇主」按手册界定,是订立雇佣合约聘用他人为其雇员的人,判断责任归属时先看合约关系。

概念边界

本知识点只处理「登记参加计划」这一环,不等同于供款义务:登记限期是首 60 日(临时雇员首 10 日),而雇主的强制性供款责任自雇员受雇首日起算,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也不包括雇员离职时的处理、供款记录通知书等雇主其他持续责任。若受雇者属获豁免人士,则根本不产生本条下的登记责任。

案例

一间茶餐厅同日请了两名员工:甲为全职侍应,乙为按日计酬的临时雇员。老板以为「两个都等做够 60 日再说」。正确做法是:甲的特准限期为受雇后首 60 日,须在该期限终结前替他登记参加茶餐厅所参与的强积金计划;乙属临时雇员,不论他最终只做三日还是做足一年,老板都必须在其受雇后首 10 日内完成登记。老板其后觉得另一家受托人的服务较合适,他可在「积金易」平台于任何他认为适当的时间转换受托人及计划,无须等待任何特定时点。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一般有关雇员与临时雇员的特准限期日数(60 日/10 日);②情境题给出入职日期与受雇天数,要求判断雇主有无逾期登记;③辨析「登记限期」与「供款起点」两个时点;④问雇主可否及何时在「积金易」平台转换受托人与计划(答案是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⑤多陈述组合题,把获豁免人士与涵盖范围掺进来一并判断。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临时雇员也套用 60 日,忘了他们只有 10 日,且与受雇期长短完全无关。其次是误以为「首 60 日」是可以不供款的宽限期——登记限期与供款责任起点是两回事。还有考生把「持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这个涵盖门槛,误读成「做满 60 日才开始办登记」,其实是要在这 60 日内办妥。另有人忽略获豁免人士这个前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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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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