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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3 章 › 3.14 雇主的主要责任目录
3.14.2

雇主的主要责任 ·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离职

繁體:僱主的主要責任 ·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離職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 When a Relevant Employee (Other Than a Casual Employee) Ceases Employment

定义

指有关雇员(行业计划临时雇员除外)结束雇佣关系时,雇主须限期以书面形式知会「积金易」平台,以及该雇员迟迟不作转移选择时的默认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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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层是雇主的知会责任。有关雇员结束雇佣关系后,雇主必须在离职日所属月份结束后十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积金易」平台。实务上不必另行备函,直接在付款结算书上注明该雇员已离职及其离职日期即可,一份文件同时完成供款申报与离职申报。

第二层是雇主缺位时的补救途径。如果无从确定前任雇主的下落,或者前任雇主拒绝就离职一事作出知会,该名有关雇员可以自行以书面方式向平台申报本人终止受雇及相应日期;不过所使用的格式须获积金局批准,不能随意自拟。

第三层是雇员迟迟不作选择时的两个时间节点,必须分清。其一,平台收到离职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接获该雇员的转移选择,便会以书面方式向他列明各项可供选择的转移途径,并说明在指明期限内不作选择会有什么后果。其二,平台收到离职通知满三个月仍未接到选择的,即当作该雇员已经作出选择,把累算权益转入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然后据此办理转账。默认的落点留在原本那个计划之内,并不会转去另一个计划或另一名受托人处。

把三个数字排成一条时间线来记:十日是雇主一方的申报期限;三十日只触发平台发出提示函;三个月才真正产生视为选择的法律效果。

概念边界

本节处理的是离职这一事件的申报与默认后果,适用对象不涵盖行业计划下的临时雇员。它与权益可调动性中的转移选项有别:后者讲雇员主动决定把权益搬去哪里,本节讲的是不作决定时会被当成怎样处理。三十日不是默认生效的时点,只是平台履行告知义务的触发点;真正产生视为选择效果的是三个月。

案例

某雇员在某月十八日离职,雇主在该月结束后十日之内,以付款结算书向「积金易」平台注明其离职一事及日期。该雇员其后忙于求职,一直没有理会转移安排。平台在收到离职通知满三十日时仍未接到选择,便去函列明各项转移途径与逾期的后果;该雇员仍无回覆,至满三个月,平台即当作他已作出选择,把累算权益转入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另一情形:假设某雇员的前雇主已人去楼空无从联络,该雇员可采用积金局批准的格式,自行向平台书面申报终止受雇及日期。

常见考法

①十日、三十日、三个月三个数字的对应题,问各自触发哪一步;②问申报义务落在谁身上、可否以付款结算书代替书面通知;③情境题:前雇主失联或拒绝申报时雇员有何补救、格式有何要求;④问逾期不作选择时权益会落到哪一类账户;⑤多陈述组合,掺入「转去新计划」「视作提取」等错项。

易错

最常见是把十日的起算点记成离职当天,正确是从离职日所属月份结束后起算。其次是误以为三十日一到就产生默认效果,实际上三十日只是平台发出提示的节点。第三是把默认落点答成新雇主的供款账户或另一个计划,正确是留在同一计划下的个人账户。另有考生忽略雇员自行申报时格式须获积金局批准这一条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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