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的主要責任 · 沒有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僱主
简体:雇主的主要责任 · 没有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雇主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 Employers Who Are Not Exempt from MPFSO
定義
指未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僱主,須為所有並非獲豁免人士的有關僱員安排參加註冊強積金計劃,並承擔選計劃、登記、計算、扣款、供款、報送資料及提供供款紀錄等一系列法定責任。
詳解
責任鏈可按流程記:①先在市場上選取一個或多個強積金計劃,或安排設立僱主營辦計劃;②在條例訂明的時限內,安排所有受涵蓋的有關僱員登記參加計劃;③就每段供款期,逐名僱員計算其有關入息與應付供款額;④從僱員入息中扣除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並以僱主本身的資金作出僱主強制性供款;⑤確保在訂明的供款日或之前把強制性供款交付計劃受託人。
後段是資料責任:⑥向「積金易」平台提供付款結算書或供款資料,列出有關僱員的相關詳情、有關入息及供款額,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不在此列;⑦在一個月內最後一次支付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有關僱員(行業計劃臨時僱員除外)發出每月供款紀錄,內容包括該月的有關入息、僱主所付供款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的供款額,以及向受託人付款的日期。
有一條常被忽略的注腳:供款責任並不因為僱主沒有替僱員辦妥登記而消失。即使僱主未按規定安排登記,仍須確保僱主與僱員兩邊的強制性供款都作出;這些供款要繳付予積金局,再由積金局轉付到適當的強積金計劃,作為該僱員的權益。
概念邊界
這裏講的是未獲豁免僱主的持續性行政與供款責任,前提是僱員並非獲豁免人士;若僱員屬獲豁免人士,則無須安排其參加計劃。它不同於供款計算規則本身(入息上下限、供款期與供款日等屬供款章節),也不同於僱員離職時的通知責任;供款欠繳後的追討與執法後果亦另有章節處理。
案例
一家新開設的香港小型公司聘用數名全職僱員,僱主先在市場上挑選一個強積金計劃,並在訂明時限內安排各名有關僱員登記。其後每個供款期,僱主逐一計算各人的有關入息與供款額,從薪金中扣起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另以公司資金付出僱主部分,並於訂明的供款日或之前交付受託人,同時向「積金易」平台提交付款結算書。若因人手問題未能及時辦妥登記手續,僱主仍不可停止供款,須把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繳予積金局,由積金局轉入適當計劃記在僱員名下;並在該月最後一次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發出該月的供款紀錄。
常見考法
①數字題,問每月供款紀錄須在最後一次供款後多少個工作日內發出(七個工作日);②問未辦妥登記時供款該交給誰(積金局,再轉付計劃);③問哪些僱員可不列入付款結算書或不獲發供款紀錄(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④問每月供款紀錄須載明哪些項目;⑤多項陳述組合,把僱主責任與受託人責任混排要求辨認。
易錯
一是誤以為未替僱員登記就不必供款,實際上供款責任獨立存在,只是改為繳予積金局。二是把七個工作日的起算點記成月底或發薪日,正確起點是該月內最後一次支付供款之後。三是漏記「行業計劃臨時僱員」這一例外,誤以為所有僱員都要收到供款紀錄及列入結算書。四是忘記僱主強制性供款須用僱主自己的資金,不可從僱員入息中扣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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