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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險目錄
1.7.4

水險 ·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定規定

简体:水险 · 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法定规定Marine Insurance ·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Third Party Risks Insurance

定義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所設的強制保險規定:本地船隻須先有有效的人身傷亡責任保單,其船東、租用人或船長方可在香港水域使用或讓他人使用該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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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規管的對象與行為:條例點名的是本地船隻(見辭彙表)的船東、租用人及船長;除少數例外情形外,這些人若沒有有效責任保單在生效中,既不得自行在香港水域內駕駛使用該船,也不得促成或容許別人這樣使用。保單須涵蓋的,是上述人士或獲其允許使用船隻的人,在使用過程中令任何人喪命或身體受傷時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屬人身傷亡責任的強制投保。

法定最低投保額(彌償限額)主要按該船隻運作牌照條件下獲准載客的人數劃分。自2016年9月1日起適用的兩個數字是:獲准載客超逾十二位的船隻,每宗事故一千萬元,惟屬兩個訂明船隻類別之一者不在此列;其餘任何情況,每宗事故五百萬元。考試上須把「超逾十二位乘客」這條分界線、兩個金額以及生效日期一併記牢。

實務慣例方面,這類強制責任保單會與汽車責任保單看齊,必然載有一項「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理由亦相類:先保障受害的第三者能取得賠償,保險人賠付後再向被保險人追討。因此,無論是商船保單還是遊艇保單,其責任保障部分都要對照這項法定要求來審視。

概念邊界

強制的只是死亡或身體受傷這一塊責任,第三者財產損害與船隻本身的損失都不在強制之列,後者屬保單自願承保範圍。適用範圍限於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且設有少數例外。所列金額是法律的最低門檻,不等於實務上保單的實際彌償限額只能是這兩個數。

案例

某營運商在香港水域經營一艘本地船隻,運作牌照條件准許載客二十位,且不屬於兩個訂明船隻類別之一。按條例,須先備有每宗事故不少於一千萬元的人身傷亡責任保單,營運商才可使用該船或容許他人使用。同一營運商另一艘獲准載客十位的船隻,法定最低限額則為每宗事故五百萬元。若船東投保時未如實披露資料,保單內的「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仍會先讓受傷第三者取得賠償,保險人其後再向船東追回已付款項。

常見考法

①條例名稱與章號(第548章);②一千萬元與五百萬元兩個限額的適用條件;③「超逾十二位乘客」分界與「兩個訂明船隻類別」的例外;④生效日期2016年9月1日;⑤強制承保範圍只限死亡或身體受傷;⑥被規管的三類人(船東、租用人、船長)及「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⑦與汽車保單同樣必備的「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

易錯

把「超逾十二位」誤記為「十二位或以上」;漏掉兩個訂明船隻類別的例外,一律套一千萬元;誤以為強制保險也管第三者財產損害;忘記租用人與船長同受規管,不止船東;把這項海事強制規定與汽車第三者風險的法定規定混為一談,兩者只是同樣設有「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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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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