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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險目錄
1.7e

水險 · 推定全損

简体:水险 · 推定全损Marine Insurance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

定義

推定全損指財產損失雖未構成實際全損,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損害技術上可修補卻按相關法定或保單標準並不經濟)被保險人有權把它當作實際全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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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推定全損是水險全損的第二類,解決的是「東西還在、理論上救得回,但救回來不划算」的情形。構成的核心是經濟性判斷:損害技術上可以修補,可是按照相關法定標準或保單標準衡量並不經濟,此時法律容許被保險人不必勉強修復,而可把該損失當作實際全損來處理並作全損索償。

設立這一概念的理由在於結果的等同性:不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不幸的財產所有人所處的財政困境幾乎是相同的——他同樣失去了這項財產的經濟價值。既然如此,就沒有理由要求他先花不合比例的錢去修復,再來主張部分損失。

考生要注意的是「有權當作」這幾個字,主動權在被保險人一方:符合條件時他可以選擇按全損處理。相關結算亦須結合定值保單來看,船舶與貨物保險一般以約定價值承保,不論全損還是部分損失,都以保單指明的約定價值作為損失時的財產價值,因此推定全損獲接納後,賠款按約定價值結算。此外,船舶保險的自負額只適用於部分損失索償,不適用於全損索償,故推定全損是否成立,會直接影響被保險人實收的賠款。

概念邊界

與實際全損分界:實際全損看客觀事實——毀掉、不再屬受保類別、無法挽回地失去;推定全損的標的通常仍存在且技術上可修,只是修復按法定或保單標準不經濟。與部分損失分界:修復既可行又符合經濟標準的,仍屬單獨海損或共同海損,不能改按全損索償。判斷依據是相關法定或保單訂明的標準,而非被保險人主觀覺得麻煩。

案例

某船只在航程中受損,檢驗後確認損害在技術上是可以修補的,但按保單訂明的標準衡量,修復所需的支出相對於該船的約定價值並不經濟。被保險人於是主張推定全損,把這次損失當作實際全損處理,向保險人按保單的約定價值索償。由於船舶保險的自負額只適用於部分損失索償而不適用於全損索償,一旦推定全損獲接納,被保險人可取得約定價值全數而無須扣減自負額;若同一事故被定性為部分損失,賠款則按修理開支計算並須扣除自負額,兩種結果差異明顯。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推定全損與實際全損的分別;②問推定全損的判斷標準(技術上可修但按法定或保單標準不經濟);③問推定全損的法律效果(被保險人有權當作實際全損);④結合定值保單問賠款基礎;⑤結合船舶保險自負額只適用於部分損失,考全損與部分損失定性對賠款的影響。

易錯

常錯之一是以為推定全損要由保險人主動認定,忽略「被保險人有權當作實際全損」的表述。之二是把標的仍然存在等同於不能構成全損。之三是用主觀感覺代替法定或保單標準來判斷是否經濟。之四是忘記全損索償按約定價值結算。之五是把船舶保險自負額也套到全損索償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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