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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險目錄
1.7f

水險 · 定值保單

简体:水险 · 定值保单Marine Insurance · Valued Policies

定義

定值保單指承保船只或貨物的水險保單,除列明保額外還指明一個約定價值,全損與部分損失均以該約定價值作為損失發生時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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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為了商業上的方便,水險對船只或貨物的保障一般以約定價值方式提供。做法是在保單內同時寫明兩項數字:一是保額,二是約定價值。約定價值一經在保單訂明,便在理賠時取代受保財產的實際價值。

關鍵規則是:不論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都以約定價值(而不是受保財產在損失時的實際價值)當作損失發生時的財產價值。因此全損索償按約定價值結算,部分損失亦以約定價值為計算基礎。這一點與一般財產保險以損失時的實際價值衡量的思路不同,是水險的重要特色,也是考試愛考的分辨點。

採用定值方式的商業理由在於確定性:貨物與船舶的價值隨市況與所在地不斷變動,貨主、船東以至提供融資的銀行都需要在起運前就知道一旦出事可取回多少,事先約定價值可以避免損失後再就估值爭拗,令索償處理更快捷。

與其他考點連用時要留意:推定全損獲接納後按約定價值賠付;損害防止費用則是在保額之上另行支付的,不受這個數字封頂;船舶保險的自負額只適用於部分損失索償。把這幾條串起來記,情境題就容易處理。

概念邊界

與不定值保單及一般財產保險分界:後者以損失發生時受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為衡量基礎,定值保單則以保單訂明的約定價值取代之。與保額分界:保單同時載有保額與約定價值,約定價值是計算損失時財產價值的依據,不能把兩者當成同一件事而隨口互換。定值安排本身不改變損失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的定性,也不影響損害防止費用在保額之上另賠的規則。

案例

一批貨物投保海上貨物保險,保單除寫明保額外,另訂明一個約定價值。貨物在航程中遭遇事故並構成推定全損,雖然同類貨物在卸貨港的市價當時已經下跌,保險人仍須按保單訂明的約定價值作全損結算,而不是按較低的市值賠付;反過來,若市價上升,被保險人也只能取得約定價值。若損失只是部分損壞,計算部分損失的賠款同樣以約定價值為財產價值基礎。此外,被保險人為減低這次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另可在保額之上取得賠付。

常見考法

①問定值保單的定義與保單上載有哪兩項數字;②問全損與部分損失是否都用約定價值(答案是都用);③以市價高於或低於約定價值的情境,問賠款怎樣計算;④辨析定值保單與一般財產保險按實際價值彌償的分別;⑤組合陳述題,把「只有全損才用約定價值」這類錯誤陳述放進選項。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約定價值只適用於全損,部分損失改按實際價值計算。其次是把保額與約定價值混為一談,忘記保單兩者並列。第三是遇到市價下跌的情境時,誤以為保險人可按較低市值賠付。第四是把損害防止費用也壓進約定價值之內,忽略它在保額之上另賠。第五是誤以為定值安排改變了全損與部分損失的定性規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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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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