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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險目錄
1.7.1

水險 · 海上貨物保險

简体:水险 · 海上货物保险Marine Insurance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定義

海上貨物保險實質上是承保付運貨物的財產保險,並兼保共同海損分擔與救助費用這兩項法律責任性質的項目,措辭通常採用協會貨物條款A、B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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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保障分兩塊:貨物本身的損壞屬財產保險;共同海損分擔與救助費用性質上是法律責任,也由貨物保單一併承保。措辭多套用協會貨物條款,最常見三套:ICC(A)的本身損害按全險方式承保,替貨運墊款或提供擔保的銀行往往只肯接受這一套;ICC(B)改為承保列明風險;ICC(C)列明的風險比B更少。保障期多為倉至倉,自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起計,直到抵達最後存放地點為止,途中通常水陸兼有。

三套共有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蓄意的不當行為;無可避免的損失,如損耗及液體貨物重量的自然減少;包裝不穩固,是否穩固要看航程與貨物性質;固有缺點,即貨物本身性質引發的損壞,例如肉類魚類變壞、酒變酸;被保險人在裝貨時已知船隻不適航(以合理標準衡量,不足以應付該航程的一般海險)而生的損失;戰爭、罷工等,可另付保費改用協會戰爭及罷工條款加保。

ICC(B)除共同海損犧牲、裝卸貨期間整件貨物全損外,還保列明的重大事故(火災、擱淺、沉沒、碰撞等)、地震與火山爆發與閃電、在避難港卸貨、投棄及浪擊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ICC(C)更窄,只有共同海損犧牲、投棄,加上重大事故與避難港卸貨。B、C的除外與A只差一處:B、C明文不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A則僅默示不保被保險人或索償人的這類行為。保費按保額的百分率計,被保險人身份與損失記錄影響很大。

概念邊界

與船舶保險分界:本險保的是付運的貨物,船舶保險保的是船隻本身、設備、物料、救生艇及燃料等。與一般財產全險分界:ICC(A)雖屬全險方式,仍受上述各項除外責任規限,並附帶共同海損分擔與救助費用兩項責任性保障。與戰爭及罷工保障分界:三套條款均不含此類危險,須加保費另用協會戰爭及罷工條款。倉至倉亦非無限期,貨到最後存放地點即告完結。

案例

一家香港貿易商出口一批貨物,融資銀行要求以全險方式承保,於是採用ICC(A),保障由發貨人倉庫起,至買方最後存放地點止。航程中,船上另一艙位被被保險人與索償人以外的第三者蓄意縱火,殃及該批貨物。由於ICC(A)只是默示不保被保險人或索償人的故意行為,這宗由他人故意造成的火災損壞仍屬可賠;若當初投保的是ICC(B)或ICC(C),兩者明文排除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則不獲賠付。同一票中另有部分貨物因包裝以該航程及貨物性質而言並不穩固而受損,則三套條款一律不保。

常見考法

①比較A、B、C三套條款的寬窄,尤其ICC(A)屬全險且為銀行常要求;②列舉共有除外責任,或以情境判斷某項損失是否除外(包裝不穩固、固有缺點、明知不適航、損耗);③考倉至倉的起訖點;④考B與C各自承保的危險清單,特別是只有B才保的地震火山閃電、投棄及浪擊落海、進水;⑤考A與B、C在故意行為除外上的差別並要求作賠付判斷;⑥考保費按保額百分率計及影響因素。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全險當成無所不保,忘記ICC(A)同樣受各項除外責任規限。其次是背混B與C的危險清單,把地震、火山爆發、閃電或進水誤記入C。第三是忽略故意行為的差別:他人蓄意縱火只有A賠。第四是把不適航一律當除外,漏掉「被保險人裝貨時已知悉」這個前提。第五是誤以為戰爭及罷工屬默認保障。第六是把倉至倉理解為送到買方後仍長期有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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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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