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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1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目錄
2.1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简体:投保书及重要事实Proposal and Material Facts

定義

本節講核保前的資料來源:什麼算重要事實、須否披露、危險如何分為實質與道德兩類,以及保險人透過投保書等渠道取得這些事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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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一節可以用一條鏈去串:先問「什麼算重要」,再問「怎樣看這些資料」,最後問「從哪裡拿到」。

起點是 2.1.1。重要事實的標準是會否影響審慎保險人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手冊列七類須披露、六類無須披露;同時帶出一般保險的風險評估並非一次過,而是出現於投保、續保、索償、擬大改條款、風險出現未預期變化五個時點,這條時間軸正是後面 2.4 續保與取消的伏筆。

2.1.2 是核保人看資料的一副眼鏡:同一批事實,可拆成實質危險(材料、馬力、貨品性質、健康狀況、職業)與道德危險(態度、生活方式、粗心、不合情理、反社會行為、不誠實)。要分清層級——危險是評估的對象,重要事實是須披露的情況,兩者不是同義詞。

2.1.3 與 2.1.4 處理「怎樣拿到」。2.1.4 給出六條渠道:投保書、專業協助、風險檢驗、中介人(經紀屬投保人一方,其未披露構成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記錄(口頭披露同樣有效,宜書面確認)、其他查詢(向以前保險人、專業調查代理人、分期付款承諾、交換機密市場資訊)。2.1.3 把當中最常用的投保書單獨拆開細講:四項共同特點、三重角色,以及「問卷未涵蓋時法院可能推斷保險人已自限權利」這條與主動披露責任並存的張力。

換言之:2.1.1 定標準,2.1.2 定分類,2.1.3 與 2.1.4 定來源;四者共同構成核保決定的輸入端。

概念邊界

本節只管核保的「輸入」:資料從何而來、哪些須披露。至於拿到資料之後如何報價、簽發暫保單保單憑證、收保費與徵款,屬 2.2 核保程序;條款怎樣寫、保證與陳述的效力分級,屬 2.3;續保時披露義務重新啟動、期內變化引發的取消,落點在 2.4。投保書在本節講其取得重要事實的功能,2.2.2 則講它在核保與合約上的地位(合約基礎條款),兩處側重不同。

案例

一家木結構玩具廠投保火險。廠方在投保書上填報存貨與工序,屬最常用的取得渠道;但保險人認為風險複雜,另派職員到廠作實物現場檢查,並向上一手保險人查詢過往索償紀錄。檢驗中看到易燃膠料(不利的實質危險)與先進防火系統(好的實質危險),亦見通道長期堆放雜物、負責人對改善建議極為固執(道德危險中的粗心與不合情理)。廠方口頭提到即將加裝新生產線,核保人隨即以書面去信確認。至於廠方另行加裝的自動灑水系統,屬改善風險,無須主動申報。保單生效後廠方改行經營高值貨品,屬投保時未預期的變化,期內雖不必披露,續保時必須講。

常見考法

本節是卷二核保部分的入門重點,題量穩定。常見形式:默寫重要事實定義;四選一挑「無須披露」的一項;實質/道德危險的歸類題;六種取得方法的列舉與配對;經紀身份與其未披露的後果;投保書四項共同特點的辨識。多以概念辨析與情境判斷為主,計算題少,答對與否往往取決於能否分清「什麼算重要」「怎樣分類」「從哪裡取得」三條問法。

易錯

跨子知識點最易混的三處:一是把「危險」與「重要事實」當同義詞,前者是評估對象、後者是披露內容;二是以為「投保書沒問就不用講」,忘記披露責任本身是主動的,法院自限權利的推斷只在特定案件事實下出現;三是把合約期內不必披露誤推到續保也不必——每次續保產生新合約,期內出現或被發現的重要事實續保時必須講。另常見把健康狀況歸入道德危險、把經紀當保險人的代理人。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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