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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3 章 › 3.14 僱主的主要責任目錄
3.14.2

僱主的主要責任 ·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離職

简体:雇主的主要责任 ·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离职Major Obligations of Employers · When a Relevant Employee (Other Than a Casual Employee) Ceases Employment

定義

指有關僱員(行業計劃臨時僱員除外)結束僱傭關係時,僱主須限期以書面形式知會「積金易」平台,以及該僱員遲遲不作轉移選擇時的默認處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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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一層是僱主的知會責任。有關僱員結束僱傭關係後,僱主必須在離職日所屬月份結束後十日之內,以書面形式知會「積金易」平台。實務上不必另行備函,直接在付款結算書上註明該僱員已離職及其離職日期即可,一份文件同時完成供款申報與離職申報。

第二層是僱主缺位時的補救途徑。如果無從確定前任僱主的下落,或者前任僱主拒絕就離職一事作出知會,該名有關僱員可以自行以書面方式向平台申報本人終止受僱及相應日期;不過所使用的格式須獲積金局批准,不能隨意自擬。

第三層是僱員遲遲不作選擇時的兩個時間節點,必須分清。其一,平台收到離職通知後三十日內仍未接獲該僱員的轉移選擇,便會以書面方式向他列明各項可供選擇的轉移途徑,並說明在指明期限內不作選擇會有什麼後果。其二,平台收到離職通知滿三個月仍未接到選擇的,即當作該僱員已經作出選擇,把累算權益轉入同一計劃下的個人賬戶,然後據此辦理轉賬。默認的落點留在原本那個計劃之內,並不會轉去另一個計劃或另一名受託人處。

把三個數字排成一條時間線來記:十日是僱主一方的申報期限;三十日只觸發平台發出提示函;三個月才真正產生視為選擇的法律效果。

概念邊界

本節處理的是離職這一事件的申報與默認後果,適用對象不涵蓋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它與權益可調動性中的轉移選項有別:後者講僱員主動決定把權益搬去哪裏,本節講的是不作決定時會被當成怎樣處理。三十日不是默認生效的時點,只是平台履行告知義務的觸發點;真正產生視為選擇效果的是三個月。

案例

某僱員在某月十八日離職,僱主在該月結束後十日之內,以付款結算書向「積金易」平台註明其離職一事及日期。該僱員其後忙於求職,一直沒有理會轉移安排。平台在收到離職通知滿三十日時仍未接到選擇,便去函列明各項轉移途徑與逾期的後果;該僱員仍無回覆,至滿三個月,平台即當作他已作出選擇,把累算權益轉入同一計劃下的個人賬戶。另一情形:假設某僱員的前僱主已人去樓空無從聯絡,該僱員可採用積金局批准的格式,自行向平台書面申報終止受僱及日期。

常見考法

①十日、三十日、三個月三個數字的對應題,問各自觸發哪一步;②問申報義務落在誰身上、可否以付款結算書代替書面通知;③情境題:前僱主失聯或拒絕申報時僱員有何補救、格式有何要求;④問逾期不作選擇時權益會落到哪一類賬戶;⑤多項陳述組合,摻入「轉去新計劃」「視作提取」等錯項。

易錯

最常見是把十日的起算點記成離職當天,正確是從離職日所屬月份結束後起算。其次是誤以為三十日一到就產生默認效果,實際上三十日只是平台發出提示的節點。第三是把默認落點答成新僱主的供款賬戶或另一個計劃,正確是留在同一計劃下的個人賬戶。另有考生忽略僱員自行申報時格式須獲積金局批准這一條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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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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