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常规 · 转保
繁體:銷售常規 · 轉保Sales Practice · Policy Replacement
定义
转保是指客户以现有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因减付该保单保费而省下的金额,去资助购买新人寿保单,从而全部或部分取代原保单的情形,受《长期保险保单转保指引》(指引 27)规管。
详解
规管由来:客户买了寿险后,日后可能想用另一份保单取代原有保单(不论全部还是部分)。若客户在申请新保单的同时决定取代或更改旧保单,保险公司与持牌保险中介人应确保他清楚知道后果,才作决定。指引 27 由保监局在 2019 年 9 月发出,法律依据是《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第 133 条,并出自保监局监管保险业、保障现有与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核心职能。保险公司与中介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查明客户所购是否属转保。
三项条件(须于新保单申请日期同时成立):①客户现时或曾经持有另一份或多份人寿保单(即现有人寿保单);②现有保单与拟购新保单的保单持有人是同一人;③客户以现有保单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总额,或以减少该保单应付保费而省下(或将省下)的金额去资助购买新保单,途径包括:行使保单权利(如提取保单款项、提早退保)或条款自动运作(如保单失效、减额缴清、展期保单)而令现金价值总额或保额减少;从现有保单提取保单贷款(不论是客户要求还是条款自动运作);或暂停、终止缴付现有保单保费。
例外:部分交易不算转保,例如新保单的订立纯粹是因为现有保单按其本身条文转换成新保单。
程序要求:一旦识别为转保或潜在转保个案,须要求客户签署《重要资料声明书——转保》。中介人应向客户解释当中列出的转保影响与风险,并请客户阅读及考虑其内容,使其连同中介人提供的资料和意见,作出掌握充分资料的决定。新保单的保险公司保管已签署正本,并须于新保单签发日期或之前把副本交给客户;同时要保存完整纪录,包括已签署的声明书、寄出副本的日期与方式,并在保监局提出要求时尽快提供查阅。
概念边界
转保本身是一项须披露并签署文件的安排,并不违法;诱导转保(twisting)才是不专业行为,指以误导陈述、不披露、失实陈述及不全面比较,诱使投保人更换寿险而令其蒙受损失。三项条件缺一即不成立,例如新旧保单的保单持有人不同便不属转保;纯按原保单条文转换成新保单亦不属转保。它与冷静期(指引 29)分工不同:后者处理在期限内取消新保单并退还保费。
案例
李先生持有一份仍在缴费的寿险,中介人建议他改买投连保单。他打算暂停缴付原保单保费,并从该保单提取保单贷款,用来支付新保单的首期。由于两份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同为李先生、原保单现时存在,且他拟以保单贷款及省下的保费资助新保单,三项条件齐备,属转保。中介人须请他签署《重要资料声明书——转保》,并逐项解释转保的影响与风险;新保单的保险公司保管正本,在新保单签发日期或之前把副本交给他,并保存寄送日期及方式的纪录,以备保监局查阅。
常见考法
①三项条件是否齐备的情境判断(同一保单持有人、存在现有保单、以现金价值或省下保费资助);②第三项下三类资金来源的例子辨认,如提早退保、减额缴清、展期保单、保单贷款、停缴保费;③不属转保的例外(按原保单条文转换);④《重要资料声明书——转保》由谁签署、谁保管正本、何时交副本、要保存什么纪录;⑤指引 27 的名称、发出年份与《保险业条例》条文编号。
易错
把所有「再买一份保单」都当成转保,忽略必须以旧保单价值或省下保费作资金来源;漏看保单持有人须相同;把按保单条文的转换也算成转保;误以为声明书副本可在新保单签发后补交(须在签发日期或之前提供);把保管正本的责任说成中介人;把转保与诱导转保混为一谈,以为转保本身就是违规。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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