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常规 · 冷静期
繁體:銷售常規 · 冷靜期Sales Practice · Cooling-off Period
定义
冷静期是指保单持有人在收到人寿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以较先者为准)之后的 21 个历日内,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取消保单、取回已缴保费(可扣市值调整额)的反思期。
详解
来历与性质:市场上一直有人担心寿险中介人推销时过于进取,令客户买下本来并不想要、甚至负担不起的保单。为此,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的寿险总会推出「冷静期建议」,1996 年 7 月起实施。保监局接手昔日政府部门保险业监理处的规管职能后,把该建议改写成《冷静期指引》(指引 29),原文见保监局 2019 年 9 月 13 日发出的通函;指引把冷静期定位为「公平对待客户」原则的关键一环,有助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
期间怎样数:起算点是两件事之中较早发生的那一件——把人寿保单交付给保单持有人或其指定代表,或把《冷静期通知书》交付给他们;之后计 21 个历日。交付当天不计入;若第 21 个历日不是工作天,期间包括随后的一个工作天。
交付时限:由保险公司直接交付保单的,应在保单签发日期起 9 个历日内送达;经持牌保险中介人交付的,保险公司须在 9 个历日限期结束前预留足够时间把保单交给中介人,中介人收到后须尽合理努力在同一限期内送达。《冷静期通知书》则须由保险公司在 9 个历日内直接交付,限期最后一天非工作天同样顺延一个工作天。通知书须载明:保单可供领取的情况及冷静期届满日、期内重新考虑购买决定的权利、期内取消可获退还已缴保费的权利、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的地址/热线/电邮,以及通知书送达后 9 个历日仍未收到保单便应联络保险公司的提示。
行使与市值调整:取消须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退回保单(如适用)。对所有投连寿险保单及所有整付保费保单,保险公司有权对保费作市值调整以定出退款额;计算只能参照变现相关资产时可能蒙受的损失,发单开支与佣金一律不得计入。该项权利及其计算基准必须在相关产品小册子披露,并须在准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之前让他知悉。
概念边界
冷静期处理的是「买了之后反悔」,与核保、索偿争议无关,也不是退保。它与转保(指引 27)分属两件事:转保针对以旧保单价值资助新保单,要签《重要资料声明书——转保》。市值调整并非人人可扣,只适用于投连寿险保单及整付保费保单;而且市值调整不等于扣佣金或行政开支,这两类一律不得计入。冷静期届满后要求取消而被拒的个案,已落入投诉/争议纪录的范畴,不再属于冷静期权利。
案例
陈女士经持牌保险代理人投保一份投连寿险。保险公司在保单签发后第 6 个历日把保单交给代理人,代理人第 8 个历日亲手送达陈女士;同日她收到《冷静期通知书》。冷静期由交付翌日起计 21 个历日,若第 21 天是公众假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第 15 天她改变主意,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取消通知并退回保单。由于是投连保单,保险公司有权作市值调整,但只能按变现相关资产时可能蒙受的损失扣减,不得把已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发单开支从退款中扣走;而这项权利与计算基准,早已写在产品小册子内,并在她签投保申请书前已获告知。
常见考法
①21 个历日与 9 个历日各自的对象、起算点(交付当天不计、非工作天顺延一个工作天);②「以较先者为准」的两个触发事件辨认;③市值调整只适用于投连及整付保费保单,且不得包含开支与佣金;④《冷静期通知书》五项必载资料的多陈述组合题;⑤指引 29 的名称、发出机构、1996 年 7 月与 2019 年 9 月 13 日等时间点;⑥情境题要求算出冷静期届满日或判断取消是否有效。
易错
把 21 日误当由投保申请日或保单签发日起算;把 9 个历日与 21 个历日对调;误以为交付当天要计入;以为所有保单都可扣市值调整,或以为保险公司可借市值调整扣回佣金及行政费;忘记取消必须是书面通知并直接发给保险公司(并退回保单),只口头告知代理人不足;以为非工作天顺延会加足一星期,其实只加随后一个工作天。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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