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常規 · 與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相關的保障客戶權益的規定
简体:销售常规 · 与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相关的保障客户权益的规定Sales Practice · Customer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Sale of Investment Linked Assurance Schemes (“ILAS”)
定義
指保監局為保障投連壽險客戶而訂立的一整套銷售過程規定,核心是《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產品指引》(指引26),配以財務需要分析、風險承擔能力問卷、重要資料聲明書等程序。
詳解
指引26由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約束兩類人:承做相連長期業務或為這類業務提供意見的獲授權保險人,以及在這類業務上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它接在指引15之後作補充——指引15訂的是承保類別C業務的操守與業務常規,兼顧產品設計與銷售;指引26把銷售那一端寫細,列出最低標準,務求客戶下單前已清楚產品性質、主要特點、風險與自身權責,落實公平待客。同日生效的指引30接替保聯舊有的財務需要分析規定,覆蓋類別C及類別A業務(有指定例外)。
銷售流程三根支柱:①財務需要分析,評估客戶需要、財務狀況及繳費的能力與意願;凡新造人壽保單均須進行,獲豁免者除外,如定期人壽、保費回贈保單、團體保單;保險人與客戶均不得選擇略過,客戶拒絕提供資料則中介人不得推介任何保險產品。②風險承擔能力問卷,量度投資風險偏好,至少問及五方面——投資目標;偏好的投資年期;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知識(含衍生工具方面)與經驗(含投資經驗及其年期)。客戶不得在任何一處偏離或不做,否則保險人必須不接受申請。③重要資料聲明書與申請人聲明書,須由客戶及中介人簽署並注明日期,亦是披露中介人酬勞的工具。
保單發出後申請額外投資,原則上兩份程序要重做;但若在同一保險人或同一中介人處購買,且距上次完成不足12個月,客戶情況無重大變更、又不致造成錯配,則可免。售後須隨保單送交已簽署聲明書副本、告知正本可供查閱、並做售後電話確認或銷售點錄音;經認可機構或持牌經紀介紹的業務,可接受經其代表認證的副本,而該代表不得與這宗銷售有利益衝突。
概念邊界
它是保監局層面的銷售程序規定,與證監會要求交付的三份披露文件(主要推銷刊物、退保說明文件、產品資料概要)分屬不同監管線,後者見於4.13.2、4.13.3與4.15節。它也不等同於指引15:指引15管承保類別C業務的整體標準,指引26只把銷售過程細化。金管局對認可機構的銷售錄音(2009年起)與產品資料概要(2011年起)要求,屬銀行渠道的額外規定,不是指引26本身的內容。
案例
準客戶到保險公司購買投連壽險,中介人先做財務需要分析,客戶在目標一欄剔選「投資」,中介人便須再收集資料,確認客戶是否有能力並願意自行挑選及管理保單下的投資選項。隨後填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客戶嫌麻煩想跳過知識與經驗那部分,中介人須說明不能偏離,否則保險人必須不接受這宗申請。保單發出後客戶申請額外投資,距上次完成兩份程序只有約半年、情況無重大變更、亦不會造成錯配,故可免做。保險人其後致電作售後確認,中介人應提醒客戶這通電話的重要性,不得教唆客戶回避。
常見考法
①指引26的生效日期與適用對象;②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至少涵蓋的五個領域;③財務需要分析的豁免保單類別;④客戶拒做問卷或拒絕披露資料的後果(不接受申請/不得推介);⑤額外投資在12個月內可否免做及兩項例外;⑥售後監控的具體動作、副本認證與利益衝突要求;也常以多陳述組合題要求分辨哪句正確。
易錯
把指引26、指引15、指引30三者的分工記混;誤以為客戶可自願放棄財務需要分析或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只背「12個月內免做」而漏掉情況有重大變更或會造成錯配兩個例外;把銷售錄音與產品資料概要當成保監局要求(實為金管局對認可機構的規定);忘記兩份聲明書須由客戶與中介人雙方簽署並注明日期;忽略認證代表須無利益衝突。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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