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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3 章 › 3.2 債務證券目錄
3.2.14

債務證券 · 優先股

简体:债务证券 · 优先股Debt Securities · Preferred Shares (Preference Shares)

定義

優先股屬於股權工具,持有人在發行公司有足夠利潤派息時可收取固定息率的股息,但不享有投票權,派息與清盤申索則排在普通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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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優先股代表對公司的一份擁有權,本質是股權,不是債務。其特徵可歸納為三點:①只要公司賺到足夠利潤支付股息,持有人有權按固定息率收取股息;②持有人不享有投票權;③享有優先待遇——派息次序排在普通股股東之前,公司清盤時對公司資產的申索也先於普通股股東。手冊另外點明,這類股份在香港並不普及。

與債券對照:從收益結構看,優先股給投資者帶來的利益與債券頗為接近,派息息率通常也是固定的。但關鍵分別在於,優先股收到的那筆錢是股息而不是利息;公司若沒有利潤,這筆股息有機會不派,而債券利息屬於債務責任。

與普通股對照:公司就算賺得特別多,優先股那份股息仍然封頂在原定息率,不會水漲船高。由於優先股股東不能完整分享公司盈利,其股價的資本增值空間相對有限。換句話說,優先股在風險與回報上介乎債券與普通股之間:收入比普通股穩定,但上升空間受限;收入保障不及債券,卻同屬股權。

清盤償付次序須背熟:債權人最先,其次是優先股股東,最後才輪到普通股股東,普通股只是剩餘權益。

概念邊界

優先股不是債務工具:固定收入的性質是股息而非利息,無利潤時可不派,且不構成違約。它也不是普通股:無投票權、股息有上限、資本增值有限,但在派息與清盤申索上排在普通股之前。相對債權人則仍排在後,清盤時要待債權人獲償付,優先股股東才有份。

案例

假設某公司同時有債券持有人、優先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某年公司錄得虧損:債券利息仍屬須履行的債務責任,優先股的股息則可能不獲派發。另一年公司盈利豐厚:普通股股東可望多分,優先股股東仍只按原定息率收取,無從多拿。若公司清盤,償付次序是債權人、優先股股東、普通股股東,普通股股東只能分得所有索償者獲償付後剩下的資產。由於優先股在香港市場並不普及,中介人向客戶講解相關基金持倉時,宜說明它介乎債券與普通股之間的特性。

常見考法

①三者比較題,辨認優先股相對債券與普通股的異同(股息非利息、無投票權、股息封頂、派息與清盤優先於普通股);②情境題給出公司無利潤或盈利異常豐厚,問優先股股東可收到什麼;③要求排列清盤償付次序;④考事實性陳述「優先股在香港並不普及」;⑤問優先股的資本增值空間為何受限。

易錯

最常見是把優先股的固定股息誤當利息,以為公司沒有利潤也必須照派——手冊寫明可能不派。其次誤以為既然叫「優先」,就連投票權也有,實際上沒有。還有考生以為盈利大增時優先股股息會跟著增加,其實封頂於原定息率。清盤次序也常記錯,誤將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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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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