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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3 章 › 3.2 債務證券目錄
3.2.3

債務證券 · 可換股權利

简体:债务证券 · 可换股权利Debt Securities · Convertibility

定義

可換股權利是指某些企業債券賦予投資者的權利,可在債券期滿日或之前的指定日期,按預定價格把債券轉換成指定數目的普通股,而非收取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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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適用對象:這是企業債券的一種特徵,帶此權利的債券稱為可換股債券。投資者手上多了一個選擇——期滿時收取票面值,或改為換取其他資產類別,通常是發行人本身或其他公司的普通股。

行使條件有三個要點:①時點是在債券期滿日或之前的指定日期;②價格是預先訂定的轉換價;③換得的是指定數目的普通股。也就是說,這不是隨時隨意按市價兌換,而是按合約既定條款行使的一項選擇權。

設定轉換權的目的,是令該債券發行更具吸引力,尤其當債券屬無抵押時——沒有資產作擔保,就靠換股的潛在上升空間去吸引投資者認購。代價體現在利息上:可換股債券一般同樣繳付固定利率的利息,但因為多了可換股這項好處,其利息通常低於不可換股債券的利息。這一條「有換股權 ⇒ 息率較低」的取捨關係是本節最常被考的因果鏈。

概念邊界

可換股權利是債券持有人的一項選擇權,不是義務,也不是發行人可強迫的安排;它與抵押與否是兩回事——正因為無抵押才更需要靠換股權增加吸引力,但可換股不等於有抵押。它也不同於優先股:優先股本身就是股權形式的債務證券,而可換股債券在未轉換前仍是債項。此外,換股價是預定的,不是轉換當日的市價。

案例

某本地上市公司發行一批無抵押企業債券,為提高認購意欲,附加可換股權利:持有人可在期滿日或之前的指定日期,按預定價格把債券換成指定數目的該公司普通股。代理人向客戶分析:若公司股價上升,客戶可選擇換股分享增值;若股價不理想,客戶可放棄換股,照樣在期滿收取票面值。但客戶要明白代價——這批債券繳付的固定利息,會低於同類不可換股債券的利息,等於用部分利息收入買了這個上升空間。

常見考法

①因果題,問可換股債券的利息為何低於不可換股債券;②目的題,問設定轉換權的用意(令發行更吸引,尤其在無抵押時);③條款細節題,問可在什麼時候、按什麼價格、換多少股(期滿日或之前的指定日期、預定價格、指定數目普通股);④情境判斷題,給股價升跌情景,問持有人會否行使換股權;⑤辨析題,問換取的普通股是否一定是發行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

易錯

①誤以為可換股債券利息較高(正好相反,因換股權有價值而利息較低);②以為只能換發行人的股份,忽略手冊提到亦可為其他公司的普通股;③把換股價當成行使當日的市價;④把換股權當成義務或發行人的權利;⑤忘記這是企業債券的特徵,錯套到政府債券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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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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