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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险目录
1.7f

水险 · 定值保单

繁體:水險 · 定值保單Marine Insurance · Valued Policies

定义

定值保单指承保船只或货物的水险保单,除列明保额外还指明一个约定价值,全损与部分损失均以该约定价值作为损失发生时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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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为了商业上的方便,水险对船只或货物的保障一般以约定价值方式提供。做法是在保单内同时写明两项数字:一是保额,二是约定价值。约定价值一经在保单订明,便在理赔时取代受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关键规则是: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都以约定价值(而不是受保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当作损失发生时的财产价值。因此全损索偿按约定价值结算,部分损失亦以约定价值为计算基础。这一点与一般财产保险以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衡量的思路不同,是水险的重要特色,也是考试爱考的分辨点。

采用定值方式的商业理由在于确定性:货物与船舶的价值随市况与所在地不断变动,货主、船东以至提供融资的银行都需要在起运前就知道一旦出事可取回多少,事先约定价值可以避免损失后再就估值争拗,令索偿处理更快捷。

与其他考点连用时要留意:推定全损获接纳后按约定价值赔付;损害防止费用则是在保额之上另行支付的,不受这个数字封顶;船舶保险的自负额只适用于部分损失索偿。把这几条串起来记,情境题就容易处理。

概念边界

与不定值保单及一般财产保险分界:后者以损失发生时受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为衡量基础,定值保单则以保单订明的约定价值取代之。与保额分界:保单同时载有保额与约定价值,约定价值是计算损失时财产价值的依据,不能把两者当成同一件事而随口互换。定值安排本身不改变损失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的定性,也不影响损害防止费用在保额之上另赔的规则。

案例

一批货物投保海上货物保险,保单除写明保额外,另订明一个约定价值。货物在航程中遭遇事故并构成推定全损,虽然同类货物在卸货港的市价当时已经下跌,保险人仍须按保单订明的约定价值作全损结算,而不是按较低的市值赔付;反过来,若市价上升,被保险人也只能取得约定价值。若损失只是部分损坏,计算部分损失的赔款同样以约定价值为财产价值基础。此外,被保险人为减低这次损失而合理招致的费用,另可在保额之上取得赔付。

常见考法

①问定值保单的定义与保单上载有哪两项数字;②问全损与部分损失是否都用约定价值(答案是都用);③以市价高于或低于约定价值的情境,问赔款怎样计算;④辨析定值保单与一般财产保险按实际价值弥偿的分别;⑤组合陈述题,把「只有全损才用约定价值」这类错误陈述放进选项。

易错

最常错的是以为约定价值只适用于全损,部分损失改按实际价值计算。其次是把保额与约定价值混为一谈,忘记保单两者并列。第三是遇到市价下跌的情境时,误以为保险人可按较低市值赔付。第四是把损害防止费用也压进约定价值之内,忽略它在保额之上另赔。第五是误以为定值安排改变了全损与部分损失的定性规则。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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