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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险目录
1.7e

水险 · 推定全损

繁體:水險 · 推定全損Marine Insurance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

定义

推定全损指财产损失虽未构成实际全损,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损害技术上可修补却按相关法定或保单标准并不经济)被保险人有权把它当作实际全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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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推定全损是水险全损的第二类,解决的是「东西还在、理论上救得回,但救回来不划算」的情形。构成的核心是经济性判断:损害技术上可以修补,可是按照相关法定标准或保单标准衡量并不经济,此时法律容许被保险人不必勉强修复,而可把该损失当作实际全损来处理并作全损索偿。

设立这一概念的理由在于结果的等同性: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不幸的财产所有人所处的财政困境几乎是相同的——他同样失去了这项财产的经济价值。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要求他先花不合比例的钱去修复,再来主张部分损失。

考生要注意的是「有权当作」这几个字,主动权在被保险人一方:符合条件时他可以选择按全损处理。相关结算亦须结合定值保单来看,船舶与货物保险一般以约定价值承保,不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都以保单指明的约定价值作为损失时的财产价值,因此推定全损获接纳后,赔款按约定价值结算。此外,船舶保险的自负额只适用于部分损失索偿,不适用于全损索偿,故推定全损是否成立,会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实收的赔款。

概念边界

与实际全损分界:实际全损看客观事实——毁掉、不再属受保类别、无法挽回地失去;推定全损的标的通常仍存在且技术上可修,只是修复按法定或保单标准不经济。与部分损失分界:修复既可行又符合经济标准的,仍属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不能改按全损索偿。判断依据是相关法定或保单订明的标准,而非被保险人主观觉得麻烦。

案例

某船只在航程中受损,检验后确认损害在技术上是可以修补的,但按保单订明的标准衡量,修复所需的支出相对于该船的约定价值并不经济。被保险人于是主张推定全损,把这次损失当作实际全损处理,向保险人按保单的约定价值索偿。由于船舶保险的自负额只适用于部分损失索偿而不适用于全损索偿,一旦推定全损获接纳,被保险人可取得约定价值全数而无须扣减自负额;若同一事故被定性为部分损失,赔款则按修理开支计算并须扣除自负额,两种结果差异明显。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问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分别;②问推定全损的判断标准(技术上可修但按法定或保单标准不经济);③问推定全损的法律效果(被保险人有权当作实际全损);④结合定值保单问赔款基础;⑤结合船舶保险自负额只适用于部分损失,考全损与部分损失定性对赔款的影响。

易错

常错之一是以为推定全损要由保险人主动认定,忽略「被保险人有权当作实际全损」的表述。之二是把标的仍然存在等同于不能构成全损。之三是用主观感觉代替法定或保单标准来判断是否经济。之四是忘记全损索偿按约定价值结算。之五是把船舶保险自负额也套到全损索偿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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