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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7 水险目录
1.7.1

水险 · 海上货物保险

繁體:水險 · 海上貨物保險Marine Insurance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定义

海上货物保险实质上是承保付运货物的财产保险,并兼保共同海损分担与救助费用这两项法律责任性质的项目,措词通常采用协会货物条款 A、B 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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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保障分两块:货物本身的损坏属财产保险;共同海损分担与救助费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也由货物保单一并承保。措词多套用协会货物条款,最常见三套:ICC(A) 的本身损害按全险方式承保,替货运垫款或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只肯接受这一套;ICC(B) 改为承保列明风险;ICC(C) 列明的风险比 B 更少。保障期多为仓至仓,自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起算,直到抵达最后存放地点为止,途中通常水陆兼有。

三套共有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蓄意的不当行为;无可避免的损失,如损耗及液体货物重量的自然减少;包装不稳固,是否稳固要看航程与货物性质;固有缺点,即货物本身性质引发的损坏,例如肉类鱼类变坏、酒变酸;被保险人在装货时已知船只不适航(以合理标准衡量,不足以应付该航程的一般海险)而生的损失;战争、罢工等,可另付保费改用协会战争及罢工条款加保。

ICC(B) 除共同海损牺牲、装卸货期间整件货物全损外,还保列明的重大事故(火灾、搁浅、沉没、碰撞等)、地震与火山爆发与闪电、在避难港卸货、投弃及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ICC(C) 更窄,只有共同海损牺牲、投弃,加上重大事故与避难港卸货。B、C 的除外与 A 只差一处:B、C 明文不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错误行为,A 则仅默示不保被保险人或索偿人的这类行为。保费按保额的百分率计,被保险人身份与损失记录影响很大。

概念边界

与船舶保险分界:本险保的是付运的货物,船舶保险保的是船只本身、设备、物料、救生艇及燃料等。与一般财产全险分界:ICC(A) 虽属全险方式,仍受上述各项除外责任规限,并附带共同海损分担与救助费用两项责任性保障。与战争及罢工保障分界:三套条款均不含此类危险,须加保费另用协会战争及罢工条款。仓至仓亦非无限期,货到最后存放地点即告完结。

案例

一家香港贸易商出口一批货物,融资银行要求以全险方式承保,于是采用 ICC(A),保障由发货人仓库起,至买方最后存放地点止。航程中,船上另一舱位被被保险人与索偿人以外的第三者蓄意纵火,殃及该批货物。由于 ICC(A) 只是默示不保被保险人或索偿人的故意行为,这宗由他人故意造成的火灾损坏仍属可赔;若当初投保的是 ICC(B) 或 ICC(C),两者明文排除任何人的故意或错误行为,则不获赔付。同一票中另有部分货物因包装以该航程及货物性质而言并不稳固而受损,则三套条款一律不保。

常见考法

①比较 A、B、C 三套条款的宽窄,尤其 ICC(A) 属全险且为银行常要求;②列举共有除外责任,或以情境判断某项损失是否除外(包装不稳固、固有缺点、明知不适航、损耗);③考仓至仓的起讫点;④考 B 与 C 各自承保的危险清单,特别是只有 B 才保的地震火山闪电、投弃及浪击落海、进水;⑤考 A 与 B、C 在故意行为除外上的差别并要求作赔付判断;⑥考保费按保额百分率计及影响因素。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全险当成无所不保,忘记 ICC(A) 同样受各项除外责任规限。其次是背混 B 与 C 的危险清单,把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进水误记入 C。第三是忽略故意行为的差别:他人蓄意纵火只有 A 赔。第四是把不适航一律当除外,漏掉「被保险人装货时已知悉」这个前提。第五是误以为战争及罢工属默认保障。第六是把仓至仓理解为送到买方后仍长期有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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