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安排
简体:信托安排Trust Arrangement
定義
本節講強積金計劃所依托的信託安排:信託的基本概念、受托人的受信責任、受托人違反信託時受益人的追索權,以及以信託形式持有計劃資產所帶來的好處。
詳解
整節沿一條「結構—責任—後果—好處」的主線展開,四個子知識點順序排得很有道理,宜串起來記。
起點是信託的概念:受托人以註冊持有人身分持有財產,卻不是實益擁有人,財產所生的一切收入歸受益人,責任、權力、權利由信託契據訂明。這一層是底層結構,所有強積金計劃都必須由核准受托人管理,制度就建在這個結構之上。
第二層是受信責任:既然受托人獲得信任並可行使酌情權,就要按「對誰負責、怎樣管錢、怎樣交代」三條線履行責任——顧及受益人整體利益、為受益人而非自己行事、高度努力與審慎管理並穩妥保管、明智妥當投資、依法依契據行事、只付款給在權利產生時符合資格的人、保存完整帳目供有權查閱者查閱,並須密切監察獲委任的服務提供者。外判不等於卸責,這是本節最常出題的一點。
第三層是後果:受托人未履行應有責任、或做了無權做的事,即屬違反信託,受益人可追索。手冊把補救分為「歸還」與「問責性」兩類,並附一條硬禁令——不得動用計劃資產彌補受托人本身犯錯造成的損失。
第四層是好處:信託令計劃資產與受托人、其他服務提供者及僱主本身的債務分隔,債權人無權追索,為成員資產提供基本保障。留意這是資產分隔,不是回報保證。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信託法層面的結構、行為標準與民事補救;受托人的分類、受托人的職責及職能(來自條例與規例的具體清單)、核准與持續監察、合規標準與管治原則、以至積金局的制裁及罰則,均在本章其後各節。計劃資產的保障中的嚴格認可規定、專業彌償保險與補償基金,屬另一層制度安排,與信託的資產分隔互為補充,不要混為一談。
案例
某集成信託計劃的信託契據訂明,受托人只可按成員指示把供款投放於所選成分基金。受托人把行政與投資管理外判後長年不檢視表現,其職員在無成員指示下把資產轉入契據並未准許的用途,令權益減少。按受信責任,密切監察服務提供者與保存完整帳目本屬受托人責任,外判不轉移;按追索權,此舉屬以違反契據條文處理信託財產,構成違反信託,受托人須以自己的資金歸還,不得動用計劃資產沖銷該損失,無法復原則須給予充分賠償;期間從該筆財產取得的任何收益,按問責性須全數轉交受益人。另一面,若僱主其後清盤,其債權人亦不得要求以交由受托人持有的供款抵債。
常見考法
本節題量集中在概念辨析與情境判斷。高頻角度包括:受托人是註冊持有人而非實益擁有人;「除非信託條款另有規定」這個取利例外;「以下哪項不屬於受信責任」的排除題;受托人可否動用計劃資產彌補自身過失;追索權分「歸還」與「問責性」兩類;信託安排的優點所涉三方名單是否完整。多以多陳述組合題與短情境題出現,改字設陷是常態。
易錯
一是把受信責任(信託法的行為標準)與條例、規例訂明的具體職責清單張冠李戴。二是以為委任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忘了監察表現本身就是受信責任。三是把「問責性」誤解為向積金局問責,其實是交出從信託財產所得收益。四是把信託安排的「基本保障」讀成保本或保證回報,並遺漏僱主與其他服務提供者兩方。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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