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准则
繁體:豁免準則Exemption Criteria
定义
职业退休计划取得强积金豁免的资格条件与申请时限,包括须属特定计划类别、2000 年 5 月 3 日的申请截止日期及后继计划例外。
详解
①资格:想取得强积金豁免,计划必须落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豁免规例》)所界定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之一,此外还可能要过其他豁免准则这一关。
②时限:以上述两种计划名义提交的强积金豁免申请,截止日为 2000 年 5 月 3 日;逾期递交的一概不获受理,唯一开口是后继计划。
③后继计划这个例外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它须是「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后继计划,并且因计划重组,或出于真诚的业务交易——包括公司合并、重组以及联营——而设立。符合的话,纵使申请日在 2000 年 5 月 3 日之后,仍有机会获批。
④现有成员身分的延续:原获强积金法例豁免计划的现有成员,转入成功取得豁免的后继计划后,可继续以「现有成员」身分存在,不必受「最低强积金利益」条文约束。手册把现有成员界定为: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当日或之前已加入该计划的有关雇员;有关雇员则指年满 18 岁、尚未到 65 岁的雇员。
⑤持续规定:取得豁免并非从此无拘无束,计划一方面仍要遵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另一方面还须依从《豁免规例》。两类比较下来,《豁免规例》加诸获豁免的注册计划的要求,比加诸获豁免的豁免计划的要求来得严格(见 6.6)。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强积金豁免的资格与时限,不是《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豁免判断。两个日期须严格区分:2000 年 5 月 3 日是强积金豁免申请截止日,2000 年 12 月 1 日是界定「现有成员」的分界日,用途不同。取得强积金豁免亦不等于脱离所有监管,《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与《豁免规例》仍然适用。
案例
甲公司营办一项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属真诚的业务交易,合并后设立一项后继计划并提出强积金豁免申请。虽然申请日期已在 2000 年 5 月 3 日之后,但因它是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后继计划、且由公司合并而设立,仍可获考虑批准。原计划一名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之前入会、年满 18 岁而未达 65 岁的雇员转入后继计划后,可保留「现有成员」身分,不受「最低强积金利益」条文规限。该后继计划取得豁免后,仍须同时遵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与《豁免规例》。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 2000 年 5 月 3 日这个截止日期;②问哪种情形可在截止日后仍获批(答后继计划,且须是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后继计划、因计划重组或真诚业务交易而设立);③考现有成员的界线 2000 年 12 月 1 日与有关雇员的年龄 18 岁至未满 65 岁;④问取得强积金豁免后仍须遵守哪些规定;⑤问注册计划与豁免计划哪一方的《豁免规例》要求更严格。
易错
①把 2000 年 5 月 3 日与 2000 年 12 月 1 日互换;②以为任何计划的后继计划都可例外,忽略必须是「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后继计划;③漏掉「因计划重组或真诚的业务交易(含公司合并、重组及联营)」这一条件;④误以为取得强积金豁免后即不再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管限;⑤把严格程度答反,其实对注册计划的要求更严;⑥漏记现有成员可不受「最低强积金利益」条文规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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