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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1 汽車保險目錄
1.1b

汽車保險 · 「法令」保險

简体:汽车保险 · 「法令」保险Motor Insurance · “Act” Insurance

定義

只承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必須投保的那部分法律責任的保障,這類保單稱為「法令保單」,市場上已甚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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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個名稱來自英國1930年的《道路交通法令》,該法令當年訂下強制汽車保險的要求,而香港的《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幾乎原樣沿用了這套要求。按該條例,凡因在道路上用車而使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必須投保;「道路」連私家路也計算在內,惟若某條私家路所處的範圍全部或主要是用來進行建造工程或工業活動的,則不在其中。僱主責任與合約上的法律責任亦不在強制之列。這類須投保的責任叫「法令責任」,只保它的保單叫「法令保單」,切勿寫成「條例責任」或「條例保單」。

三個要點必須記牢:①第三者死亡及受傷責任的最低保額,是每次事故一億港元;實務上這也是香港汽車保單慣常提供的彌償限額(或稱責任限額)。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害責任,法例並不強制投保。②「第三者」一詞有雙重含義:條例所指的第三者風險,只涉及死亡或受傷的法律責任;而市面上稱為「第三者」的汽車保單,除死傷責任外還兼保對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③純法令保障如今在市場上已很難找到。

強制投保另設例外,例如政府擁有的車輛正由獲其授權的人使用;又或某人已向庫務署署長作出價值2,000,000港元的繳存,其名下車輛正由該車主本人或其僱員駕駛。

概念邊界

法令保險是強制保險的最低門檻,不等同市場上的「純第三者責任保障」——後者還包括第三者財產損害責任。它也不覆蓋僱主責任(由僱主責任保險處理)與合約附加的責任。一億港元是死傷責任的每次事故最低金額,既不是財產損害的限額,也不是保單對所有保障自動適用的上限。

案例

某車主想只買最便宜的保障。中介人向他解釋:法令保障之下,條例只要求就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責任投保,最低保額為每次事故一億港元;若他撞毀鄰車,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賠償並非強制承保,要自行承擔。中介人同時指出,純法令保障市場上已很難找到,實務上通常投保「第三者」保單,兼保財產損害責任。另一情境:某條私家路位於建造工程範圍之內,在其上用車所生的死傷責任,並不受條例的強制投保規定涵蓋。

常見考法

高頻數字題:一億港元(每次事故、死亡及受傷)與2,000,000港元的繳存例外。定義辨析:法令責任與法令保單的正確稱謂、條例名稱與章號(第272章)、英國1930年《道路交通法令》這個源頭。範圍題:財產損害非強制、僱主責任與合約責任除外、建造工程或工業活動範圍內的私家路除外。「第三者」的雙重含義常以兩句陳述組合出題。

易錯

以為第三者財產損害也屬法例強制承保。其次把一億港元記成「每張保單」而非「每次事故」,或錯記為財產損害的限額。也有考生忘了私家路原則上包括在內、只有建造工程或工業活動範圍內的私家路才例外。「條例保單」是錯誤稱謂,手冊已明確否定。繳存例外要記清:向庫務署署長作出2,000,000港元繳存,且須由車主或其僱員駕駛。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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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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