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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1 汽车保险目录
1.1b

汽车保险 · 「法令」保险

繁體:汽車保險 · 「法令」保險Motor Insurance · “Act” Insurance

定义

只承保《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规定必须投保的那部分法律责任的保障,这类保单称为「法令保单」,市场上已甚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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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个名称来自英国 1930 年的《道路交通法令》,该法令当年订下强制汽车保险的要求,而香港的《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几乎原样沿用了这套要求。按该条例,凡因在道路上用车而使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必须投保;「道路」连私家路也计算在内,惟若某条私家路所处的范围全部或主要是用来进行建造工程或工业活动的,则不在其中。僱主责任与合约上的法律责任亦不在强制之列。这类须投保的责任叫「法令责任」,只保它的保单叫「法令保单」,切勿写成「条例责任」或「条例保单」。

三个要点必须记牢:①第三者死亡及受伤责任的最低保额,是每次事故一亿港元;实务上这也是香港汽车保单惯常提供的弥偿限额(或称责任限额)。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害责任,法例并不强制投保。②「第三者」一词有双重含义:条例所指的第三者风险,只涉及死亡或受伤的法律责任;而市面上称为「第三者」的汽车保单,除死伤责任外还兼保对第三者财产损害的责任。③纯法令保障如今在市场上已很难找到。

强制投保另设例外,例如政府拥有的车辆正由获其授权的人使用;又或某人已向库务署署长作出价值 2,000,000 港元的缴存,其名下车辆正由该车主本人或其僱员驾驶。

概念边界

法令保险是强制保险的最低门槛,不等同市场上的「纯第三者责任保障」——后者还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害责任。它也不覆盖僱主责任(由僱主责任保险处理)与合约附加的责任。一亿港元是死伤责任的每次事故最低金额,既不是财产损害的限额,也不是保单对所有保障自动适用的上限。

案例

某车主想只买最便宜的保障。中介人向他解释:法令保障之下,条例只要求就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伤的责任投保,最低保额为每次事故一亿港元;若他撞毁邻车,第三者财产损害的赔偿并非强制承保,要自行承担。中介人同时指出,纯法令保障市场上已很难找到,实务上通常投保「第三者」保单,兼保财产损害责任。另一情境:某条私家路位于建造工程范围之内,在其上用车所生的死伤责任,并不受条例的强制投保规定涵盖。

常见考法

高频数字题:一亿港元(每次事故、死亡及受伤)与 2,000,000 港元的缴存例外。定义辨析:法令责任与法令保单的正确称谓、条例名称与章号(第272章)、英国 1930 年《道路交通法令》这个源头。范围题:财产损害非强制、僱主责任与合约责任除外、建造工程或工业活动范围内的私家路除外。「第三者」的双重含义常以两句陈述组合出题。

易错

以为第三者财产损害也属法例强制承保。其次把一亿港元记成「每张保单」而非「每次事故」,或错记为财产损害的限额。也有考生忘了私家路原则上包括在内、只有建造工程或工业活动范围内的私家路才例外。「条例保单」是错误称谓,手册已明确否定。缴存例外要记清:向库务署署长作出 2,000,000 港元缴存,且须由车主或其僱员驾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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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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