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準則
简体:豁免准则Exemption Criteria
定義
職業退休計劃取得強積金豁免的資格條件與申請時限,包括須屬特定計劃類別、2000年5月3日的申請截止日期及後繼計劃例外。
詳解
①資格:想取得強積金豁免,計劃必須落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豁免規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之一,此外還可能要過其他豁免準則這一關。
②時限:以上述兩種計劃名義提交的強積金豁免申請,截止日為2000年5月3日;逾期遞交的一概不獲受理,唯一開口是後繼計劃。
③後繼計劃這個例外要同時滿足幾個條件:它須是「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後繼計劃,並且因計劃重組,或出於真誠的業務交易——包括公司合併、重組以及聯營——而設立。符合的話,縱使申請日在2000年5月3日之後,仍有機會獲批。
④現有成員身分的延續:原獲強積金法例豁免計劃的現有成員,轉入成功取得豁免的後繼計劃後,可繼續以「現有成員」身分存在,不必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約束。手冊把現有成員界定為:在2000年12月1日當日或之前已加入該計劃的有關僱員;有關僱員則指年滿18歲、尚未到65歲的僱員。
⑤持續規定:取得豁免並非從此無拘無束,計劃一方面仍要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另一方面還須依從《豁免規例》。兩類比較下來,《豁免規例》加諸獲豁免的註冊計劃的要求,比加諸獲豁免的豁免計劃的要求來得嚴格(見6.6)。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強積金豁免的資格與時限,不是《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註冊/豁免判斷。兩個日期須嚴格區分:2000年5月3日是強積金豁免申請截止日,2000年12月1日是界定「現有成員」的分界日,用途不同。取得強積金豁免亦不等於脫離所有監管,《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與《豁免規例》仍然適用。
案例
甲公司營辦一項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其後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屬真誠的業務交易,合併後設立一項後繼計劃並提出強積金豁免申請。雖然申請日期已在2000年5月3日之後,但因它是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後繼計劃、且由公司合併而設立,仍可獲考慮批准。原計劃一名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入會、年滿18歲而未達65歲的僱員轉入後繼計劃後,可保留「現有成員」身分,不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該後繼計劃取得豁免後,仍須同時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與《豁免規例》。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2000年5月3日這個截止日期;②問哪種情形可在截止日後仍獲批(答後繼計劃,且須是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後繼計劃、因計劃重組或真誠業務交易而設立);③考現有成員的界線2000年12月1日與有關僱員的年齡18歲至未滿65歲;④問取得強積金豁免後仍須遵守哪些規定;⑤問註冊計劃與豁免計劃哪一方的《豁免規例》要求更嚴格。
易錯
①把2000年5月3日與2000年12月1日互換;②以為任何計劃的後繼計劃都可例外,忽略必須是「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後繼計劃;③漏掉「因計劃重組或真誠的業務交易(含公司合併、重組及聯營)」這一條件;④誤以為取得強積金豁免後即不再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⑤把嚴格程度答反,其實對註冊計劃的要求更嚴;⑥漏記現有成員可不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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