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险 · 游艇保险
繁體:水險 · 遊艇保險Marine Insurance · Pleasure Craft Insurance
定义
游艇保险是以协会游艇条款为常用条款的水险保单,在同一份合约内同时为私人游乐船只的本身损害与第三者责任提供保障,财产部分按指明危险方式承保。
详解
承保基础与除外:财产保障采指明危险写法,所列危险有海险、火灾、闪电、爆炸和地震;不在名单之内的意外不获赔。明文剔除的项目有四类:①船外引擎脱落或掉进水里;②个人随身物品;③消耗性物料、钓鱼用的装备以及系泊器具;④随船小艇若未以永久方式标示所属母艇的名称。
保证条款:保单要求受保船只的设计最高速度不超过十七节,超过这个速度的船已属快艇,须改用相当不同的合约条款;同时要求该船只纯粹用于私人游乐,不得出租、包租或收取报酬。保证一旦被违反,会牵动保单效力,是常见设问位置。
结清与责任:免赔额的写法与商船保单相近,只对部分损失索偿生效,全损索偿不扣。本身损害按以新代旧结清,不作损耗与折旧扣减;但对若干列明项目(船帆、装在船外的引擎等)可作折旧扣减,扣减上限为三分之一。责任部分与商船船舶保单的做法不同:游艇保单给的是十足即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保障(商船碰撞责任只承担四分之三),赔偿范围涵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与财物损毁的法律责任,以及所涉法律费用。至于强制性小轮及船只责任保险的法定要求,见 1.7.4。
概念边界
本险种针对私人游乐用途的船只。设计速度高于十七节的属快艇,另用一套条款,不在游艇保单适用范围;用于租用、包租或取酬的营运用途亦违反保证。与商船的船舶保险的主要分界在责任成数:游艇是百分之一百,商船碰撞责任只有百分之七十五,且商船责任那部分剔除死亡、人身伤害与疾病。
案例
某船主替一艘私人游艇按协会游艇条款投保。停泊期间游艇遭闪电击中并起火,船身与船帆受损,装在船外的引擎在事故中掉进水里。闪电与火灾都在指明危险之列,船身损害按以新代旧结清并扣除免赔额;船帆属列明项目,须作折旧扣减,扣减最多三分之一;船外引擎掉入水中则落入明文除外责任,不获赔付。火势另波及邻船,造成对方财物损毁并有一人受伤,保单的责任部分按十足成数承担该等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不像商船碰撞责任那样只赔四分之三。
常见考法
①十七节设计速度保证与私人游乐用途保证,两个半边常被拆开考;②第三者责任成数百分之一百,与商船的百分之七十五对照;③折旧扣减上限三分之一及其适用项目;④四项除外责任的辨认,尤其船外引擎脱落入水、小艇未永久标示母艇名称;⑤指明危险名单是否包含地震;⑥免赔额只针对部分损失。
易错
把船外引擎掉进水里当成可赔意外;混淆以新代旧与三分之一折旧扣减各自适用的对象;把十七节误记为时速或记错数值;只背速度而漏掉「不得出租、包租或取酬」这半边保证;误以为游艇责任也只赔四分之三;忘记随船小艇须有永久标记才受保;把免赔额套到全损索偿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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