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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5 章 › 5.7 投资标准及限制目录
5.7.1

投资标准及限制 · 投资管理

繁體:投資標準及限制 · 投資管理Investment Standards and Restrictions · Investment Management

定义

投资管理规定,是强积金法例对强积金计划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及其获转授人所订明的资格、牌照、独立性及转授条件等一整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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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对投资经理的要求有五项:①主要投资经理须为在本地成立为法团、或经迁册的投资管理公司,并拥有不少于1,000万元缴足股本及不少于同额的净资产;②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从事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③须在其所管理或投资的金融服务及产品范畴具备所需资格与经验;④须独立于该强积金计划/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与保管人,也须独立于保管人的任何获转授人;⑤其投资管理工作须遵守法例订明的投资限制。

关于转授:投资经理可把投资管理职能转授出去,但须先取得受托人核准,而承接的公司或法团必须符合《一般规例》所订明的规定。获转授人同样须独立于受托人、保管人以及保管人的任何获转授人。

这套规定的立法用意,是把「谁来管钱」与「谁来保管资产、谁来监督」在组织上分开,避免利益冲突,并确保管钱的一方有足够财力、牌照与专业能力。考试上最常出现的具体数字是1,000万元(缴足股本,且净资产不少于同额),以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这一牌照类别。

概念边界

这里规管的是投资经理及其获转授人,不是受托人本身的核准条件,也不是保管人的职责。独立性要求指向受托人与保管人一方,并非要求投资经理独立于发起人或成员。转授的批准权在受托人,不是积金局;而获转授人须符合《一般规例》的规定,并非可随意指定。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为旗下强积金计划委任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缴足股本1,000万元,净资产亦不少于此数,并持有证监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团队具备相关资产类别的经验,且与该计划的受托人及保管人并无关联。其后该公司拟把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一家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须先取得受托人核准,并确认该承接公司符合《一般规例》的规定,且与受托人、保管人及保管人的获转授人均相互独立。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1,000万元缴足股本及等额净资产的数字;②考牌照类别是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③考独立性的对象包括哪几方(受托人、保管人、保管人的获转授人);④考转授须取得谁的核准;⑤以陈述组合题混入「须经积金局逐项批准转授」等错误说法。

易错

把净资产要求漏掉,只记缴足股本;把牌照类别记成其他号数;以为转授须由积金局核准;以及忘记获转授人同样受独立性约束。另有考生忽略「主要投资经理须在本地成立为法团或经迁册」这一本地化要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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