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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3 受托人的职责及职能目录
4.3

受托人的职责及职能

繁體:受託人的職責及職能Duties and Functions of Trustees

定义

核准受托人是强积金计划管理职能的总负责人,须按《强积金条例》及《一般规例》履行一系列法定职责,办不到可能触犯刑事罪行并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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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条要抓住的原则是:执行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包。受托人固然可以另聘服务提供者去做计划的日常工作(参见 3.2),但必须紧盯对方的表现如何,这种监察本身就构成受托人对计划的受信责任的一部分。

手册开列的职责为「包括但不限于」,即非穷尽清单,要点如下:①办妥计划注册;②资本要够、专业弥偿保险要有,两者须持续备存;③要有投资政策陈述书,也要订立管控目标与内部管控程序;④行事须达到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努力与审慎;⑤凡获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一律要监督并施加恰当管控;⑥计划资金须分散到不同投资项目,把投资风险压到最低;⑦以成员利益为依归,同时遵循计划的管限规则;⑧把计划资料提供给成员;⑨接到「积金易」平台发出的指示后,才安排把权益付给成员;⑩会计纪录与成员纪录册都要备存妥善;⑪每年拟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计划报告、投资报告一并交予积金局。

后果层面记三档:违规既可能构成刑事罪行,也可招致罚则、被暂停管理计划,甚至核准资格被撤销。考试常把三档拆开单独问,故不能只记「罚款」一项。

概念边界

这份清单出自《强积金条例》及《一般规例》,是逐条写明的法定职责;而 4.1.2 的受信责任来自信托法,是行为标准,两者层次不同。外聘服务提供者只转移执行,并不转移责任,所以「工作由行政管理人做」不能作为抗辩。另须注意,支付权益的启动点是「积金易」平台的指示,受托人不自行决定何时派发。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把成员纪录册维护与付款执行交给一家行政管理服务提供者。该年对方多次延误,受托人全程没有做任何监察,亦未能如期把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计划报告与投资报告交到积金局。受托人不能以「已外包」推责:监督所聘服务提供者、妥善备存会计纪录及成员纪录册、按时提交上述报表与报告,本来就写在受托人的职责里。此等违规可构成刑事罪行,受托人可能被罚、被暂停管理计划,严重者核准资格遭撤销。

常见考法

①「下列哪项不属于受托人职责」的排除题;②把清单条文改写后判真伪,常在「充裕资本及专业弥偿保险」「投资政策陈述书」「成员纪录册」等字眼上偷换;③单问违规的三种后果;④给外包情境问受托人能否免责;⑤问支付权益的触发条件,答案落在收到「积金易」平台的指示。

易错

最常错的是以为聘了服务提供者,监察责任也随之转移。其次是后果只记住罚款,漏掉可构成刑事罪行、暂停管理计划、撤销核准资格。第三是忘了「但不限于」,遇到清单以外的合理职责就判错。另有考生把权益支付当成受托人自行启动,忽略要先有「积金易」平台的指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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