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的转换
繁體: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的轉換Switching between MPF Schemes/Constituent Funds
定义
指计划成员、雇员或雇主在强积金制度内更改成分基金选择或把累算权益由一个计划转移至另一计划的安排,转移时原则上不得向成员收费或施加罚款。
详解
可归纳为「基金层面的转换」与「计划层面的转移」两条线。基金层面:成员可把供款投资于所参与计划内的任何成分基金,并获准每年最少更改一次所选择的成分基金。
计划层面有四种典型情形:①雇主选择参加另一强积金计划时,只须把雇员的累算权益转移至新计划;②业务拥有权有变时,若新雇主同意承认雇员受雇于前雇主的雇用期,并承担前雇主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方面的法律责任,新雇主可以把雇员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的方式改参加该计划;③雇员终止受雇时,可选择把累算权益保留在原计划、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或转移至新雇主的计划;④雇员在现职期间,每个公历年至少一次,可把由现职期间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由相关雇主所拣选的计划转移至自选计划,即雇员自选安排。
收费限制是本节的重中之重:不论转移的次数及类别为何,受托人不得向成员收取费用或施加罚款,也不得从成员账户扣除费用或罚款;唯一例外是为落实该项转移而须买卖投资所招致、或合理地相当可能招致,并且须向核准受托人以外某方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转换/转移」的权利与收费限制,与 5.8 的基金日常收费结构不同;后者是持有期间的常设费用,前者强调转移动作本身原则上零收费。要注意雇员自选安排只涵盖现职期间「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权益,不是全部账户权益;雇主一方仍是由雇主拣选计划。终止受雇后的处理属权益可调动性范畴,不受每年一次的次数限制。
案例
某雇员任职期间,雇主拣选的计划内基金表现未如理想。他在该公历年内利用雇员自选安排,把自己在现职期间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另一强积金计划;同年稍后他再要求转移一次,受托人指出雇员自选安排为每个公历年至少一次的权利。其后他离职,选择把累算权益保留在原计划。整个过程中,受托人只在为落实转移而卖出及买入投资时,收取了须向外部一方支付的必需交易费用,并没有向他另收转移手续费或罚款。
常见考法
①考成员更改成分基金选择的最低频次(每年最少一次)与雇员自选安排的频次(每个公历年至少一次);②考业务拥有权变更时新雇主转移权益的两项前提条件;③情境题问受托人可否就转移收费,答案要点是原则禁收、必需交易费用除外且须向核准受托人以外的一方支付;④考雇员终止受雇时的三个选项组合。
易错
易错一:把雇员自选安排误认为可转移雇主供款部分或全部权益,其实只限现职期间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易错二:把「必需交易费用」的例外误读成受托人可以自行收手续费,忽略该费用须支付给核准受托人以外的一方。易错三:把「至少一次」记成「只限一次」。易错四:漏掉新雇主须同时承认雇用期并承担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责任两个条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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